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School of Mechatronic Engineering and Auto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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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09-27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粤发〔2015〕1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佛山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5-2020年)》(佛府函〔2015〕50号)和《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佛禅府函〔2016〕4号),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助推高水平理工大学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高企培育后备库,实施“育苗工程”

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开展高企后备库建设。各学院根据学科方向,结合产业发展状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全省范围内科技型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明确培育对象和级别,建设高企培育后备库,并根据师生参与高企培育的贡献大小,对参与高企培育入库的师生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通过高企入库培育,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发能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成长为高企。

二、创新高企培育政策体系,实施“环境工程”

1.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对于高企培育工作非常重要。大力宣传高企的内涵和意义,营造争创高企氛围,为高企培育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体师生主动积极参与高企培育的良好氛围。

2.加强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利用学校高水平理工大学建设人才引进特区政策,转变人才培养和引进观念,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或企业领军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引进,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方式(柔性引进、共同引进)、与企业共同引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业、能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型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并配套科学、客观的应用型人才评价体系和标准,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端应用型人才严重短缺的困境。

3.探索有利于与企业合作模式。依托全球新技术转移(华南)中心、佛山岭南文化研究院、佛山南洋研究院、佛山(云浮)氢能产业和新材料发展研究院、佛山中科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在引进、培育和孵化高新技术产品或高企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一种有利于与企业深度合作的新模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自主研发和管理能力,引导企业逐步加大研发投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企的培育和孵化。

三、构建高企培育服务体系,实施“营养工程”

1.加强协同共同推进。协同各区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产业领域的高企培育工作,共同构建有利于高企培育的服务体系。加强与佛山市经科局、经信局、财税局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将高企培育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制度完善等工作结合。

2. 高企培育任务分解。根据佛山市对我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要求,以学院为单位,按照主导产业、产学研合作基础、省级及市级科技平台数量、应用型学科发展情况、学院规模等基本原则,每年将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任务分解到各学院(见附件 1)。要求各学院对照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遴选和确定培育企业名单,定期上报。科技处将各学院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科技工作年度考核,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学校将定时通报学校各单位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完成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终业绩考核范畴。

3.定期开展高企培育指导。依托学校在人才、智力等方面的优势,聘请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经济学家,通过举办企业管理和项目开发、高企申报等方面的讲座,加大高企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对列入计划的培育企业进行培训、重点在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的解读等,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4.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一批优质的高新技术培育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在政策咨询、理论研究、信息沟通、人才培养、规范管理、宣传展示、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为高企培育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撑。

5.建立高企培育信息平台。为加强学校与企业、各部门成员之间相互的沟通与交流,促进高企培育工作的开展,专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的网站、微信群、QQ群等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高企培育的宣传、掌握高新技术培育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加强各方的交流与沟通,分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的经验,将有力促进高企培育孵化。

四、加强企业技术管理体系,实施“远航工程”

1.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深入理解高企的内涵和意义,理清高企申报、认定、发展等各方面的密切关系,并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

2.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研发活动的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建立研发活动工作机制,培养企业持续、高效的研发能力、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合理配置研发资源,合理配备人才、物力、和财力,帮助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使企业能够从研发活动和投入中真正受益,从而形成健康良好的循环

3.引导企业建立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成果转化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提高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各学院派驻专门人员定期、加强与定点企业的技术开发合作,共同解决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4.辅导企业的知识产权申报与项目研发工作。利用学校教师在知识产权申报和项目研发方面的经验,积极推动学校教师与企业合作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共同申请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共建各类实验中心或研发平台,促进科技的开发和成果转化。

五、发挥各二级学院和学校创新载体在高企培育中的作用

发挥全球新技术转移(华南)中心、学校JN江南官方科技园、各高端产业研究院等学校承认的创新载体在高企引进、孵化和培育中的先锋领头作用,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在高企培育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凡依托全球新技术(华南)转移中心、佛山岭南文化研究院、佛山南洋研究院、佛山(云浮)氢能产业和新材料发展研究院、佛山中科协同创新研究院、华南科技创新战略发展研究院等学校承认的创新载体引进或创办,并成功培育成为高企(校内外企业)或入选广东省高企入库培育的科技型企业的情况,给予创新载体或二级部门一定金额的奖励支持。

六、加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

支持学校教师与企业共同进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核心自主知识产品培育和转化工作,鼓励教师与企业共同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引导教师与研发实力强劲的企业共同申报重大科技奖励。支持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利用专利信息数据库,大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每年培育出一定数量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企培育工作的开展。

七、多部门协同,凝聚共识,加速高企培育进程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师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共同推进高企培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学校教职员工或团队与企业进行产学研深度融合,共同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学校教师与企业共同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工作。学校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部门要积极与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共同支持和配合,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印有佛科院烙印的高企。

本实施方案从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方案的解释权归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效能,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聘任的教职工、高层次引进人才(包括柔性引进人才、岭南教授)、聘用制博士、人事代理制人员、高建聘员、全职引进外国籍人员或企业兼职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专有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名义、物质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等活动。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各下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由学校、成果完成者(团队)、合作单位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指学校、教师、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自行投资实施由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是指通过订立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法律行为;

(三)与他人合作实施:是指以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指以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价,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转化方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保密与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发生时,依照产生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技术代理或服务中介责任。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须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就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二级部门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成果管理科,科技处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经审查、备案、价值评估(原则上)等过程手续,并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后,方可进行实施转化。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与审批

(一)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1.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合作双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经科技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涉及权属转移的,由合作各方具体洽谈,达成一致;申请人提交《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科技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签订转让合同,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公告。

(二)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

1.以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方式转化的,按本条一款(一)程序办理;涉及权属转移的,按本条一款(二)程序办理。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自行创办或与他人联办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并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各方股权分派或出资比例,由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并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转化协议,同时申请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科技成果转化凡涉及产权转移的,其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入股的成果应当不存在权属争议,以保证学校对该项技术的权益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作价,可采取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科技成果的作价结果经科技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及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学校自主分配,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学校将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给予奖励。

一、专利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所获净收益中提取如下比例给予(可以一次性或分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专利族打包转让、许可(即围绕一类技术问题的系列解决方案所形成的专利),专利族打包转让、许可费用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

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从所获收益中支出。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个人所得的奖金,税金从个人所得的奖金中支出。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该奖金所得者全部承担。

(一)单个转让、许可合同净收益在100万以内的,按实际到款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

(二)单个转让、许可合同净收益在100-300万以内的,按实际到款的7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

(三)单个转让、许可合同净收益在300万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

本条所称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中介费、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同一项科技成果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可以累积计算,并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收益中提取如下比例给予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奖励:

(一)单个转让、许可合同净收益在300万以内的,按净收益实际到款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单个转让、许可合同净收益在300万及以上的,按净收益实际到款的75%的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 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现金回购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现金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 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的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股权一旦进入实质性孵化后,其转让方式则需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优先科技成果完成者(或团队)。

学校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双方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协议退出方式;学校按照投资协议退出的,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不予追究国有资产流失责任,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三、以学校名义或依托学校科技转化平台实施技术转让、许可或技术成果作价投资的,其估价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所占股权净收益的7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估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将不低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所占股权净收益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学校从成果转化获得的净收益,将按50%奖励所在学院,原则上用于支持学院学科建设、平台建设、或人才引进等方面;学校持有的股权净收益,学校和学院各享50%。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作价和股份转让等事宜,需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同意。

学校和学院持有的股权,参照本条二款(三)程序办理。

四、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学校可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其签订合同,双方商量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及比例。

第二十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在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的收益中,学校先扣除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中介费等费用及税金等,将净收益按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二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可以全职或者兼职到学校平台内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全职从事技术创新创业工作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须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论证、人事处审核同意,并签订任务合同后方可进入学校平台从事创新创业工作。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全职人员创业期间实行工资返纳制度,创业结束后可转回原岗位。

第二十五条  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考核与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二级单位和教师、科技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激发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教师、科技人员、离退休人员、调离学校人员等均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对外泄露;未经学校许可和批准,不得自行转化和对外合作转化,不得变相转让和变相对外合作。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有权责令改正或者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01]1号)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16〕2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简称“横向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外的,通过和学校签订横向科技合同,并在学校科技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登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的实际到校经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及其各二级学院和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部门和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制。三级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校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合同(或协议)审核、签订、立项、结题与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或支出管理及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或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课题的实施与监督,协助学校科研、财务、设备和审计等部门完成课题的相关管理、审核、结题与验收、审计工作。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为课题具体责任的承担人,对合同的签订、课题实施、经费使用、课题成果验收等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约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开展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包括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同内容的课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类型的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对其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权要有明确的约定。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课题负责人应了解委托/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文本、《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课题合同审核表》(以下简称《合同审核表》)。

(二)各二级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审核委托/合作单位的资质,初步审核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提交至学校科技处。

(三)学校科技处对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核表》进行审核,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签字,并加盖“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四)课题负责人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一式三份送学校科技处,留一份合同原件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二级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课题,认定为学校横向科研课题并予以立项。

(一)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

(二)课题经费按合同的约定汇入学校统一账号;

(三)按规定提交开题报告。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及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课题合同变更审核表》,经院系审核后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口头或单方变更或中止合同。

第十七条  所在二级部门应为课题的顺利实施积极提供条件保障,监督课题的实施。

第十八条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院系负责人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应按合同的约定汇入学校的统一账号。课题经费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单立经费本。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实施的实际需要,做好课题经费预算,并按照经费预算执行。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课题的税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课题,其税费(印花税除外)从课题经费中开支,课题组应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于开具税务发票时扣收,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课题,由学校科技处汇总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集中到市科技管理部门办理免税认定手续;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处提供的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协助项目负责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税务部门批复以前,课题经费已扣缴的税费不能退回。税务部门批复后,财务部门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免税课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用于课题的续研及预研。结余经费不再列支绩效支出和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纪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课题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合同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结题。课题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课题结题报告》,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重大、重要课题的研究报告应一起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应申请延期,经二级部门审核后送学校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软件登记、论著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共享;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题成果管理参照《科学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成果管理规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01〕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管理,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人才的培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申报并承担各类(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尤其是佛山市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及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含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国家文化部下达或资助的部分科研项目。

1)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重点\一般\青年\后期\外译\成果文库等)、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项目(指全国教育、艺术、军事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国家级项目)。

2)自然科学: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1)人文社会科学: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教育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国家各部委或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纳入计划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2)自然科学: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经信委或发改委下达的各类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教育部以及其它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大型集团企业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是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其它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佛山市等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一般纵向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科技管理部门下达或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自筹经费)、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田园计划项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层人才科研启动课题等。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方法如下: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作为第一负责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一般按照相应的项目级别认定;项目级别的认定以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2.主持的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或者教育厅重点项目(不含自筹经费类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别认定;

3.主持各类团队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等)的二级项目、子课题(并且要求本人是项目的核心成员,二级项目、子课题的经费不少于课题总经费5%,经费拨入我校账户),按该项目的同一级别认定;

4.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如果根据该类项目规定的申报要求设置了子课题或二级项目的,而且我校教师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主持的子课题、二级项目经费不少于课题总经费5%(经费必须拨入我校账户),该项目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5.我校为第二或第三承担单位联合申报的各类技术攻关、产学研或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该类项目的同一级别认定,并按照纵向课题管理;只有立项文件下达单位为我校、且排名第一的项目负责人视为该类项目的负责人;

6.项目立项文件上出现2个不同级别单位的公章,按照两者中的低级别课题认定。

第五条  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按惯例应署名但未署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和职称晋升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六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学院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应在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要注意成果转化与应用前景,开发类研究项目应有企业或经济部门参与。

第八条  申请国家、省、市、高教的科研项目,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申请书,须送学校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再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九条  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的任务,要求协作单位或委托单位提出协作计划或委托书或合同书,并提供该项研究所需的经费及物资条件,在科技处立项。经费进入学校计划财务处,协议(合同)原件由科技处存档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定期向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跨学院或部门的项目,存在问题由科技处协调。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持科研的严肃性,科研计划一经决定,科研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就要认真执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无故拖延计划(合同或协议)的执行,违者要承担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

1.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科研工作量酬金、奖金等的使用和分配;

(3)决定该课题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2.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主持课题的工作并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2)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及其它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4)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5)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6)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启动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工作调动等)不能完成本项目研究工作,应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若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并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或鉴定的方式。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止下一期经费的拨款。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因出国或其它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

5.违反有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期按要求执行课题计划的,给予批评。对于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冻结并追回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罚。

第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有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及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报告),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等情况;

3.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科技处及计划财务处。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