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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就业创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实践与创业项目落地孵化,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结合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及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为第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校、院两级主体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创新创业教育培训、项目落地孵化率作为督查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就业原则,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的目标;创新创业工作要坚持贯彻植入创新种子,培育创业苗子,打造创业林子,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创新创业工作目标。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第五条  毕业生在求职、就业创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求职就业创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毕业生推荐和创业项目落地孵化贯彻“择优推荐”和“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

 

第二章  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校长办)、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设备处、科技处、、保卫处、后勤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组成。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确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各方面工作的关系;

(三)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组织本科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

(二)统计和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三)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五)做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议及就业创业方案;

(六)协助做好毕业生档案的交寄工作;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毕业生就业率和创业项目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建议;

(八)向学校党委、行政反馈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和行业创新创业需求,整理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的资料,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创新强校提供参考意见;

(九)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工作,开设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十)切实做好学生的创业扶持工作,积极挖掘校内外资源支持大学生成功创业;

(十一)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保证有足够就业岗位满足毕业生需求,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不断提升就业岗位质量;

(十二)探索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储备人才班”、“现代学徒制”、“3+12+2”合作办学、“精英招聘会”、“精英特训营”、“创业项目落地孵化征集”、“创业项目落地孵化竞投”、“综合素质训练营”等特色活动;

(十三)完成每年度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定期开展毕业3-5年毕业生的状况调查;

(十四)负责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

(十五)处理与就业创业工作有关的其它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组长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相关党政领导担任。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就业创业教育和毕业生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学院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四)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五)组织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六)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和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以及毕业生档案整理等有关工作;

(七)做好本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及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核查、上报工作;

(八)每年结合社会人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研讨、修正学院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着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社会适应度;

(九)加强二级学院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

(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的开课、课程管理以及课酬发放工作;

(十一)按要求于每年1210日前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已毕业3-5年毕业生的状况调查;

(十二)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就业创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创新创业教育

第十条  学校具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了解就业形势,学习就业技巧和方法;树立服从社会就业需要、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一条  加强毕业生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自觉做到文明离校;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性观念和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注重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重视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计2学分。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坚持统一领导,建立以创业学院牵头,教务部门,学生工作、团委以及二级学院等部门齐抓共管,运转有效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融入体系、协同推进”思路,设置创业基础和创业指导必修课程,2学分32学时。分阶段,全过程,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群。

第十六条  鼓励二级学院等教学部门结合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特色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引进行业、企业、国际优质资源,参与创新创业特色课程建设及专业教学,推进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实践、创新创业的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  协同教务、学工、二级学院等部门深入推进校、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举办或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开放、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实践训练体系。

第十八条  积极促进项目落地转化,支持大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俱乐部、沙龙、创客空间等。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整合社会、企业资源,配备专业和企业兼职师资,为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完善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全程衔接、指导有力、保障到位的创新创业帮扶体系。

第十九条  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内校外协同育人、协同创新。鼓励各产业学院与社会力量共建在校大学生创业实践平台,与市区各级创新创业园区、科技创业园、龙头企业、高端院所等开展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校内外国内外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  培育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学校以“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为重点,将“创新创业文化培育”与学校思政育人工作相结合,按照“在教学渗透中增强创新创业意识,在典型影响下催化创新创业志向,在氛围熏陶下点燃创新创业激情,在模拟实践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建设思路,精心实施“培养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创新创业意志、提升创新创业技能”的三步走战略。通过打造“创新佛科大”科技文化节、举办“企业家进校园”、开设“就业创业BOSS讲堂”等系列文化品牌活动,让学生感知体验创新创业文化,浓郁创新创业氛围。

 

第四章  就业创业工作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各二级学院应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积极做好推荐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公布各二级学院签约率和就业率。各二级学院须在每年815日和121日前分别对本学院的就业数据进行全面的收集、核查,并上报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前,对全校的就业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全校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QQ群、微信平台发布。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在网上收集相关信息并转发给本学院毕业生,确保信息的时效性,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办理所有就业手续中的姓名,以其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所需的主要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综合评定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党委公章,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二级学院审核章。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管理:

(一)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并印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达成的约定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承认。

(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到二级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协议手续,由就业指导中心作为鉴证方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就业协议书签订完成后,用人单位、毕业生、二级学院和学校各执一份。学校依据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五)参加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补充约定”栏内注明有关意见。凡未告知已签协议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用人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该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该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若毕业生不能履行该协议而改变就业去向的,即构成违约,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的程序为:

1.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联系协商,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并退回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填写《解约申请表》(须说明解约原因),由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3.毕业生本人持《解约申请表》、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原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因解约办理的新协议书上将注明“该生此份就业协议书为违约后补办”)。

第二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至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境且又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按以下办法之一办理:

(一)学校将其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若家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

(二)毕业生与地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或代理)协议,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至该机构。

(三)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党团关系保留在学校,档案则转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两年内根据落实单位情况再派遣。

第三十一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学校可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可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暂时在学校存放,待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再按规定派遣。

第三十二条  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按单位要求办理落户及其它相关手续。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提交原单位报到证、原单位退函、新单位的有效接收证明,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一)不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三)按国家规定,自派遣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四)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五)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的,在报到证有效期限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报到证证明。因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可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也可利用寒假参加各地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正常教学时间内,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手续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毕业前须按照有关规定补齐应交的学费。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三支一扶”和国防建设的毕业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佛科院学〔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创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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