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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就业创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5

第一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拓宽就业推荐渠道,向毕业生提供大量真实可靠的就业岗位,切实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权益,保障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是指在就业指导中心的组织安排下,用人单位直接到学校与毕业生进行供需双方见面、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各二级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相互协调,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所有在校园内举办的全校性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供需见面会、单位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或洽谈会等),均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  就业指导中心可委托各二级学院在其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各二级学院也可自行组织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招聘活动,但须报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配合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校园招聘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配合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第六条  校园招聘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增加招聘工作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须事先与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填写《招聘活动登记表》《企业入校宣讲、招聘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约定时间安排来校开展招聘活动;未经审批同意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招聘活动。

(二)用人单位来校登记招聘必须出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还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的,必须出示本单位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或许可证明文件。

(四)用人单位来学校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用人单位须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报就业指导中心,并服从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

(六)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一般性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举行。

(七)用人单位要如实公布单位名称,拟招聘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面试名单等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录用名单。

(八)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期间,可在就业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各就业信息公布栏上发布招聘信息,也可采取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宣传材料、召开专场招聘座谈会及接待毕业生咨询等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

(九)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十)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迫或要挟等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一)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毕业生的隐私。

(十二)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确需检查的,必须报经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正规程序的条件下方能进行。

(十三)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的面试活动,就业指导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四)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应聘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八条  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毕业生应详细了解就业方针、政策、原则及学校有关规定,并积极参加校园招聘活动。

(二)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必须听从招聘工作人员的安排。毕业生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要尊重招聘工作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言谈举止得体,做到诚实守信。

(四)没有落实就业创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毕业生在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后,如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应主动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递交应聘材料;如不满意,则安静退场。

(五)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六)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校还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七)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条款,并按正规渠道和合法程序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否则产生纠纷后果自负。

(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及时完成签约手续,并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以便学校编制就业方案。

(九)毕业生正式签约时,必须使用本人的就业协议书原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其它约定和录用要求,应在协议书(一式四份)备注栏中注明。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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