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小组。督查小组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校领导、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组成。
第三条 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是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创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评,并配合做好督查工作。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成效等5个方面(详见附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体系》)。
第四条 督查工作采取二级学院自评与督查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每年督查1次,督查时间为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各二级学院于每年12月中旬对就业创业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将工作总结与自评结果(提供相应的数据)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就业指导中心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小组组织考评。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体系指标满分为103分(含特色工作增值分3分)。二级学院的最终督查得分为所有督查项目的评分之和。
第六条 学校根据督查结果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并结合工作表现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奖项设置:
(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不多于4个,颁发奖牌、奖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和全省平均水平、总体就业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的二级学院方可参评。
(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每年评选数名,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各有关单位根据如下条件推荐辅导员、老师参评(人数指标每年按毕业生人数调整分配):
1.在当年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表现积极,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本学院(班)各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本学院(班)初次就业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和全省平均水平、总体就业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
2.工作细致,服务态度好,学生满意度高;
3.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无工作失误。
第八条 评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或推荐。二级学院认为本单位符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的,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指导中心;各二级学院推荐本学院符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的人选,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就业指导中心。
(二)核实。就业指导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审议。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获奖名单。
(四)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颁奖。学校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奖金,对获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及督查体系中所涉及的就业率均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考研录取率以最终录取率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佛科院学〔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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