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六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本管理规定的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系党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
第八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优良班风奖;
二、优良班风标兵奖;
三、文明宿舍奖;
四、文明宿舍标兵奖
第十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学业奖学金;
二、科技学术创新奖(含集体项目);
三、文体优秀奖(含集体项目);
四、三好学生奖;
五、三好学生标兵奖;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
七、学生干部标兵奖;
八、优秀毕业生奖;
九、继续深造鼓励奖;
十、下基层工作鼓励奖;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优良班风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优良班风奖获得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鲜明的班风主题
经过班级师生共同酝酿,确立具有班级特色的班风主题,全班同学认可并努力实践其目标。
(二)积极进取的政治氛围
1.积极组织同学学习党的基础知识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参加校内各项政治活动,政治上积极上进,朝气蓬勃;
2.每月坚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3.定期开展有思想内容的党团组织生活(每月1—2次);
4.班级成员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不良作风的影响,并敢于批评和制止;
5.班级网络阵地建设成效显著。
(三)浓厚的学习风气
1.学习态度端正,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理论和实际并重,注重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成绩不及格率文科低于4%,理工科低于5%。三好学生人数不少于6%,英语过级率在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以上。不及格率计算公式为:
不合格人次数
不及格率=——————————————×100%;
参加考试人数×考试门数
2.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干部考勤认真,无故旷课率≤1%。严守考试纪律,无作弊现象。养成良好的早读和晚自修习惯;
3.科技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和各项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良好的道德修养
1.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尊重教职工的劳动;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没有受违纪处理;
3.举止文明,谈吐有礼,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
4.热爱劳动,很好地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每学期宿舍卫生总评没有不及格现象,班级中有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
(五)活跃团结的集体
1.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良性竞争的氛围;
2.有较强的自立、自律、自强的能力;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班级每学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4次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暑期“三下乡”活动。
(六)团结协作的班委会
1.班委会与团支部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为同学服务,在学院领导和同学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2.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
3.班委会、团支部每学期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填写《班级日常工作手册》;
4.每月开一次班委会和一次支委会;
5.干部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低于干部总人数的10%。
二、优良班风奖的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在新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评选;
(二)评选程序:
班级按优良班风奖评选标准进行自评(有书面总结),学院在班级自评的基础上,按照班级总数的10%比例评选出优良班风奖,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优良班风标兵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在优良班风奖的基础上,优良班风标兵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班级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2.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3.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各学院在本学院“优良班风奖”获得班级的基础上推荐“优良班风标兵奖”,数量为学院班级总数的5%,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组织评选出优良班风标兵奖,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班。
第十三条 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标兵奖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评审,相关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见相关文件。文明宿舍奖占全校学生宿舍总数的10%,获奖宿舍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文明宿舍标兵奖占全校学生宿舍总数的2%,获奖宿舍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活动经费300元/宿舍。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每学年结束后(不包含在校就读的最后一个学年,即毕业学年),对学生该学年的学习情况进行评定,评选出学业奖学金获得者。评选要求如下: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在违纪处分期限内;
一等学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3%。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6%,可参与评选。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1000元/人。
二等学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7%。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2%,可参与评选。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500元/人。
学业奖学金各等次按平均学分绩排名评出,名额按专业年级排名百分比规定进行逐级替补。
第十五条 科技学术创新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1.在校学生在三大索引(SCI,EI,ISTP)收录期刊、国内核心期刊(CSSCI收录)和一般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须为第一作者,若有单位署名,应署我校校名),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篇、1000元/篇、500元/篇;出版著作者(须为第一作者,若有单位署名,应署我校校名), 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本;
2.在校学生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者(须为第一发明人,以获专利授权书为准),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项、1000元/项;
3.国际、国家、省级和校级等各类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国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项、3000元/项、2000元/项;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项 、1500元/项、1200元/项;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项、600元/项、300元/项;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300元/项、200元/项、100元/项。
4.集体项目奖励由该项目排名最高学生领取后作二次分配。
5.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获奖,取级别、等次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文体优秀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1.凡在校级以上(含校级)运动会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具体奖励如下:
(1)国家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者,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1500元、1000 元、800元、400元、200元;
(2)省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者,分别给予奖励10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150元;
(3)校级运动会获前六名者,分别给予奖励150 元、100元、80元、70元、60元、50元(根据当年校运会成绩册进行奖励);
(4)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运动会破纪录者,另给予一次该级别运动会第一名的奖励。
2.凡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艺术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具体奖励如下:
(1)获国家级个人奖者,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2)获省级个人奖者,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3)获市级个人奖者,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
3.集体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给予单项对应奖励的双倍奖金,奖励由排名最高学生领取后作二次分配。
4.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获奖,取级别、等次最高的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1.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在75分及以上(含75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集体活动,参评学年有参加校级以上科技文化竞赛活动;
3.按要求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参评学年志愿服务时数≧10小时;
4.《大学生体质测试》参评学年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学校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1.参评学年获得学业奖学金;
2.参评学年参加市级以上科技文化竞赛活动并获奖;
3.参评学年担任学生干部;
4.参评学年获评“三好学生奖”。
以上条件均符合者可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每学年在各学院评出的“三好学生”中,评出10%的三好学生标兵,学校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元/人。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在校、院、班党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
1.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热情为同学服务,积极做好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能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不完全具备“三好学生”条件,但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有突出成绩为同学所公认。
3.参评学年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二、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一次;
2.二级学院对院级学生机构及班干部进行评选,获奖人数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5%以内;
3.校学生工作部门对其下属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进行评选,获奖人数控制在参评人数的20%以内;
4.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学校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标兵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在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的基础上评选学生干部标兵奖,获奖人数为参评人数的3%,获奖学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10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获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或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团干),或在校期间获三次“三好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继续深造奖励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内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以接到录取通知书为准,放弃就读机会者除外),分别给予奖励20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下基层工作鼓励奖的评选条件及办法
凡被省委组织部选拔到基层工作或被团省委选派为志愿服务西部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给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1000元/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奖项评奖程序如下:
(一)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奖项资格评审表;
(二)学生评议、班委提出意见,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初审并公示各类奖项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和颁奖。
第二十五条 各项评奖中涉及百分比名额的,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计算,不满一项的按一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处分期限内各类奖励和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年奖学金在“优秀毕业生奖”、“继续深造奖励奖”、“下基层工作鼓励奖”中体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佛科院学〔2008〕2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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