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的通知》(粤教助〔2013〕3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教〔2014〕315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教〔2015〕7号)以及《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助〔2015〕2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代理银行或代理金融机构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助学科(以下简称“助学科”),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或代理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学科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助学科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五)在贷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助学科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使用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学生事务中心微信平台、学校易班宣传平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各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各学院要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贷。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
(七)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在校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同时指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注册(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由资格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加盖公章,再由学院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院管理系统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上报学校助学科审核,助学科审核通过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提供贷款材料。
首次贷款学生需提供材料包括:
1.借款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可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代替)、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表格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审查意见需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并加盖一枚公章。
续贷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包括:
1.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2.《国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3.续贷学生需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个人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2次登录系统维护有关信息。
(四)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助学科审批。
(五)助学科按《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整理,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同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校管理系统审核上报学院提交的贷款材料。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助学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合同,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科。
第十五条 助学科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放贷程序,学生贷款自动划拨到学生贷款系统自动生成的支付宝帐户,并由支付宝公司自动划拨到学校对公帐户,助学科接到贷款到学校对公帐户的信息后,联系学校财务处协助办理学生贷款入帐、贷款代缴学费和住宿费,结余部分按程序办理返还到贷款学生中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并打印到帐单,协助办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学生和所在学院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完成相关义务后,才可在学籍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国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停止放贷、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仅可申请一次继续攻读学位贴息。如遇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贴息政策调整,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助学中心的最新文件执行。
学生如申请提前还贷的,根据提前还款申请时间,利息由国家开发银行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到还款当月,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省助学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贷款管理系统中学生贷款学制和就业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助学科将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文件转发学校计财处,财务处应协助按规定时间将省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助学中心。
第八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校助学科提出展期申请(仅指2015年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助学科审查属实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助学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2015年(含)以后的贷款合同,不得申请展期,仅可申请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学生需按省助学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由学校助学科在国家开发银行管理系统申报还款计划变更并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审批。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或是按程序在助学科办理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就学信息变更后,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学校助学科汇报, 助学科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或金融机构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应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学校助学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学院未征得学校助学科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助学科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助学科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助学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行为的学生,助学科可以上报省助学中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科和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诚信还款确认手续和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毕业确认、贷款支付宝实名认证等手续,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永久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协调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月至10月的每月15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申请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本人贷款合同指定支付宝账户,并进行主动还款操作,或由贷款银行通过支付宝第三方平台于当月20-25日从该账户中统一划扣。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由国家开发银行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需按每笔贷款合同约定,每年12月20日前将贷款利息足额存入本人还贷支付宝帐号还款;并按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日,提前或按时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省助学中心和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助学科,由助学科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并催交未按时还款的贷款学生。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助学科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相关约定,相关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并催促违约学生与监护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按省助学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由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经办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将学生的无故欠费情况、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等,纳入助学工作通报的内容,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学生工作处将各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辅导员考核、学院考核挂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此前由其它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2005年9月22日学校印发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佛科院学〔2005〕17号)中“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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