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教师利用课题研究经费聘用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和学生参加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为成员的校内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科(以下简称“助学科”)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助学科在学校校内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辅导员管理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行政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指定一名老师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组织本部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用工部门或学院在正常用工月份指定时间及时向助学科上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与工资表,助学科依据各用工部门上报的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和工资表办理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确保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薪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统一管理和使用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按计财处报帐程序办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手续。
(四)调整校内勤工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校内勤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因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联合学院助学辅导员及时调整或终止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定期组织培训,或指导二级学院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等相关教育工作。
(七)其他有关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开展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工作,制定学院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按学生工作处每年下达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职位计划数合理设置并分配学院勤工助学岗位。
(二)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做好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和岗前培训工作。
(三)充分了解、掌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优先安排本院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积极向助学科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参加学校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传达助学科相关工作要求,反映学生意见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的沟通工作;
(五)对本学院贫困生给予关心、教育和指导,帮助学院贫困生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每年划拨的校内勤工助学资金预算额,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上报下一学期需设置的勤工岗位计划数,各二级学院和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部门校内勤工岗位计划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本单位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
(四)每学期正常用工月份月底前,按时提交本单位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工作情况登记表到本部门或学院,由部门或学院汇总后统一录入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按月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协助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做好贫困生的教育、帮扶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设立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为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上级文件精神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二)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
(三)其他。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普通高校大学生资助文件精神执行,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工作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计财处每年编制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级财务预算》中划拨的专项经费预算全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数,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我校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各学院自设岗位、各公共服务部门岗位(图书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档案管理中心和学报编辑部)、各机关职能部门助理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或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程序
(一)校内各部门或学院统筹设置本部门内部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并制定用工标准和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安排和岗位数量。
(二)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和机关部门向学生工作部上报下一学期需设置的校内勤工岗位计划,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申请表》,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和机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申报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申请表》编制学期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在经费预算内审核岗位计划数;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机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因全校性特殊重要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岗位的,应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完成岗位审批后将结果反馈给申请部门后方可开始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贫困生人数、学科性质不同向二级学院分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职数;机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职数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人员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各用工单位勤工学生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安排;机关职能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由助学科面向全校招聘,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积极配合推荐符合条件学生报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每学期用工前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或部门、各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达成一致用工意见后,由部门或学院统一上报同意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组织学生签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各单位每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固定不变,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解聘学生,如确系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用工单位需提前一周告知勤工助学学生,并及时与助学科(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沟通联系,申请更换勤工人员,并将调换结果报助学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参加二级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同时依据学院勤工助学人员空缺和岗位要求,组织面试,对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推荐到院内各用工单位;要求各单位录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满18周岁,并组织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二)学生申请参加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勤工助学活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助学科下属勤工助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助学科下属勤工助学部根据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勤工职位空缺数、岗位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学生,并对符合条件拟录用的学生推荐到相关机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
(三)获得推荐录用的学生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推荐单到各用工单位接洽,用工单位和学生达成同意勤工助学意向后,由用工单位上报同意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组织学生签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四)助学科下属勤工助学部对校内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工作鉴定,沟通各部门或学院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和助学科的工作联系。
(五)助学科根据各部门或学院上报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表》和工作记录表办理发放勤工学生工作酬金。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代替各类岗位的全职劳动。每年春季学期固定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学期勤工助学固定工作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为20小时,工作时间根据学生课程情况合理安排勤工时间;个别特殊勤工助学岗位,因工作性质和特殊情况,可单独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增加工作时间,但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条 为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并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国家勤工助学资助政策,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同一时间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工作;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学生工作处单独申请,凡未经申请参加多个固定岗位工作者,学生工作处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内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和工作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与校内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从专项经费中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劳务费;学生参加校外兼职,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支付,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标准,按计财报帐程序及时办理薪酬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工资标准按每小时15元的标准执行。
(二)原则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如相关部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假期用工,需单独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临时用工申请。
(三)各学院或部门须在每学期正常用工月份月底统计本部门或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并统一制作本部门或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表,于每个正常用工月份30号前上报学生工作处;逾期未报学生工作处将视为该部门或学院未正常用工。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或部门提交的各工作月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表》办理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统一发放到学生在计财处备案的本人中行卡。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薪酬标准,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提出调整计划,上报学校校内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在学生工作处核准的用工职位计划数范围内,用工单位和学生达成一致用工意见,由各部门或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签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可自愿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工作范围外的其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工作处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履行与学生工作处、用工单位达成的工作内容。
(四)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树立感恩意识,塑造良好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三十八条 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原则每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固定不变,工作调换或辞职均以学期为单位重新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辞去勤工助学工作,须提前一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辞去勤工助学工作。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变更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变更。岗位变更或因辞职学生的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自然废除。凡无正当理由中途离岗者,取消其近一年内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二)设立二级学院“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对在勤工助学管理中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设立二级学院“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对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勤工助学管理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老师予以表彰。
(四)推荐表现突出的师生参加省市相同类型活动的优秀评比。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可根据本办法进行岗位调整、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者,扰乱学校勤工助学秩序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拟证明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22日学校印发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佛科院学〔2005〕17号)中“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申请表
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记录登记表
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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