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三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对“国家三金”的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科科长及各学院主管助学工作的辅导员老师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处主管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国家三金”的评选材料审查,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三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相关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三金”的初评审,对学院初评审名单进行审查推荐并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档次。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在本班排名第一,无不及格科目,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当年为学校认定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班内排名前40%,无不及格科目。
(三)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当年为学校认定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结合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风状况、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学生工作处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
(二)初评审。各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的评审工作要求、原则和方案,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 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的初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二)初评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三)入选学生是否符合相关评选的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汇总各学院评审小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全校“国家三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七条 对学院工作小组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委会员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批复、“国家三金”专款划拨到学校后,学生工作处提请计划财务处协助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给受助学生,也可根据专款到校的实际情况,分学期分批次发放。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三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利用多种渠道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引导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佛科院学〔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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