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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院设备〔2018〕7号《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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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含各种训练室、操作室,不含实习基地)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的新成果,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使实验室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

第九条  实验室要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又分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饱满的实验教学的教学任务,每年40000人时数以上,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名称确定,有一定规模;

②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实验噪音应少于70分贝。

③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④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各类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名助理实验师或助教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和2名兼职人员;人员结构合理。

⑤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⑥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实验室,只能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的分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制定方案,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报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文。依托在本校管理的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开放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各学院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本学院所属实验室的工作。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提出建议。主管实验室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实施办法和有关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归口拟定并审查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价;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各类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20173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以及各级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或进行经营活动的,都要按照教育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一般教学、科研使用的计量仪器,亦应定期进行调试、检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逐步推行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开展工作并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整改检查。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要由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或以上的人员担任;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由相应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省部级实验中心(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安排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学校有关规定的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评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学院、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学院、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办法》(佛科院设备〔200711号)同时废止。该实施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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