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增强动手能力,有重点地选择资助本科学生参与开放创新实验项目的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佛山市政府财政拨款。基金项目的资助额由当年的财政预算决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立项的项目。所资助的项目内容要有创新性,既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又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
1.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按申请的内容不同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学生为项目负责人、教师给予指导的形式进行申报,重点项目以教师为项目负责人、学生参与的形式进行申报。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均可组队申请一般项目,也可参加全校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申报的重点基金项目。
2.申报资格:重点项目要求以熟悉实验教学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位教师每次限主持申报1项。每位学生每年最多可参与两个项目的申报(主持申报限1项)。一般项目成员是3~8人,重点项目人员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项目组成员至少有一位实验技术人员。
3.申报内容:重点项目依据每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的申报提纲进行申请。一般项目为学生自选题目,如科技发明、科技制作、学术论文等科技活动,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 申报创新开放基金项目要求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申请表以学院为单位,汇总盖章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要求一年内结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2.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实验室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和环境,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开放实验档案。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立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
1.立项的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下拨到相应学院,由主管院长审批使用;重点项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使用。
2.项目经费开支范围:⑴化学试剂、零配件等实验材料;⑵产品制作、测试;⑶图书资料;⑷复印、打印费;⑸发表文章版面费等。
3.项目支出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验收。报账的发票需经项目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名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4.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实验室应退还资助的经费:
A.项目立项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B.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C.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到期未结题的;
D.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七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一般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一般项目结题表》并按责任书约定提交作品(照片)、实验报告等成果材料,结题表经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予结题。
2.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重点项目结题表》并按协议书约定提交教研论文、项目入编的实验教学大纲、研究报告、软件作品、改造后实验装置等成果材料,结题表经学院分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验收合格后方予结题。
3.凡获得学校经费支持的项目,其出版的论文等成果必须注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资助”。未注明者,学校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4.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延后的实施方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2〕3号)文同时失效。该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