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运行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运行费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的经费,节约开支,防止挪用和浪费,切实保障本科生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运行费是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实验教学及相关业务的专项经费(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成人教育学生实验),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实验运行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考教务处编印的全校各专业实验大纲所列实验项目,按学生人数及一定的消耗定额标准结合物价上涨因素下达到各学院,再由各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实验运行费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购置本科生实验教学所需的物品,包括:
1.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掉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实验用动物等;
2.易耗物品,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刀具等;
3.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如各种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模型等;
4.劳保用品,只限于实验用的毛巾、手套、工作服、洗衣粉、肥皂以及扫把、拖把等清洁用品;
5.安全防护用品,如急救药箱、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二)在确保实验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经费可用于本科教学实验室必要的实验条件改善(如购买实验所需的遮光窗帘、实验台、实验架等,不能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但其总支出不得超过本学年实验室所分配经费额度的10%。
第四条 禁止将实验运行费在未满足实验运行需求的情况下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规,除责令决策者退回相应金额外,还要视情节轻重适当核减所在实验室下一年度实验运行费的分配额。
第五条 利用实验运行费购买的物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管理。有关发票须经经办人(或采购人)、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院长签名。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上实验运行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合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使用不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运行费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3〕3号)同时作废。该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