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0
为了科学、全面、客观地考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实施办法》(佛科院研〔2017〕6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分实施细则》(佛科院研〔2017〕1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奖助管理及评优工作实施办法》(佛科院研〔2021〕18号)的文件精神及我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研究生综合测评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研究生关注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组织领导
成立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一般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人组成。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兼)担任。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学业奖学金审批和复查等工作。
(二)具体实施步骤
1.通过文件的传达和解读,使全体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充分认识到测评工作的目的与意义,认真、实事求是地参加测评工作。
2.由测评工作小组组织申报资料的核查、打分、计算出测评成绩,并进行复查;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测评工作完成后,将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存档。
二、测评对象和时间
所有统招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一般为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研究生院的通知为准。
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拥有对应等级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可进入该等级评选,但不等于获得该等级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修完并通过年限内的全部课程,在就读研究生阶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学位课平均成绩为专业前30%(研究生二年级适用),研究生一年级限第一志愿录取研究生;
2.已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为核心以上(SCI、EI期刊、中文核心、CSCD核心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为第一作者(对于共同第一作者,要求其位置排序为第一位,当排序第二时要求排序第一为本人导师;若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需为本人导师);
3.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授权,专利申请人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第一署名单位(本人第一或为本人双选导师后面的学生第一作者,排名计算前2);
4.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相关学科竞赛并获得一等奖或以上奖励者(本人排名前3),互联网+、挑战杯、研竞赛等省级三等奖以上项目负责人。
特别注意:按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的总评分依次排序;超出一等奖学金名额者自动进入二、三等奖学金评选;如满足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不足所分配名额,则从二等奖学金中按综测分数高低依次补入。
(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奖
1.修完并通过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综合测评在班级 70%以内(适用于研究生二、三年级);
2.未获一等学业奖学金且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者(适用于研究生一年级);
3.综合测评(学位课平均成绩)同等条件下有论文发表、学术竞赛和专利等科研成果者予以优先评选。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等奖
1.未获一、二等学业奖学金且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审条件者(适用于21级);
2.修完年限内的全部课程,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90%以内(适用于22级及以后)。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团组织或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度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三门成绩偏低被跟踪培养者;
5.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未满半年者;
6.不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者;
7.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8.未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者;
9.未经学院、导师批准请假擅自离校 3 天以上者;
10.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者。
四、各年级适用量化评分标准
(一)一年级量化评分标准: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参照录取学成绩要求。
(二)二、三年级量化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及内容 |
计分 |
说 明 |
学习成绩 |
理论课程 (学位课成绩) |
30 |
学习成绩得分=(学位课平均成绩/学位课平均成绩最大值)×30(此项用于研二,研三不加此项分,学位课平均成绩最大值取同专业年级最大值) |
党建与思政 |
思政获奖 |
50 |
1.全国(省)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总加分为50(30)分(支委得分=总加分/支委人数,支部党员得分为支委得分50%); 2.全国(省)高校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最美大学生加10(6)分;中国(省)大学生年度人物加10(6)分,省(市)级其他荣誉加5(2)分,感动校园十大人物加1分,提名0.5分。颁奖单位必须为教育部、教育厅、团省委等政府部门。荣誉取最高分,其他校级荣誉不加分; 3.青年大学习每按时参加一期加0.2分,每年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学习结果以学院团委统计为准) 4.研究生参与征文、摄影等比赛获奖、研究生年会论文征文获奖、思想政治教育类比赛参考文体比赛类型加分。颁奖单位必须为教育部、教育厅、团省委等政府部门为第一单位; 5.研究生主持党建相关课题按照主持科研项目标准加分。 |
日常管理 |
平时综合表现 |
5 |
1.参加学校组织,任期满一年,尽责尽职,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可申请加分。加分项如下:班长、党支部(副)书记和团支书可申请加2分,班级副班长、学习委员以及其他党支部委员和校(院)研究生干部可申请加1分,其他班委、研究生会干事可申请加0.5分,(班委中,若担任加分少的职位的同学承担了加分多的职位工作,则应该将高的分数加给实际承担工作的班委,例如副班长承担了班长的工作,即按照对班级贡献程度为原则加分)兼任数项工作者,任职最高加分限3分。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院工作,每次扣除0.2分; 2.积极参加院内学术讲座或集体活动,每人/次加 0.2 分(以学院签到记录为准),加分上限为1分; 3.研究生宿舍评比中校级文明宿舍(标兵)加0.25分/人,校级文明宿舍加0.2分/人,院级文明宿舍加0.15分/人;学校(学院)宿舍检查不合格(卫生情况差、使用大功率电器)扣0.2分/人; 4. 学校(院)召开研究生大会及与研究生有关的会议,要求出席者无故缺席每人次扣0.1分,最多可扣2分,由学院出具扣分名单; 注意:如不服从学院、学校日常管理,违法违律或造成恶劣影响,学院拥有一票否决权。 |
专利成果 |
授权(实质审查)国家发明专利(按阶段加分详见特别说明第8条) |
20(10) |
1.发明专利授权加分上限60分,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加分上限为20分(不含已授权专利的加分);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分上限 15分,受理加分上限2分(不含已授权专利的加分); 3.专利成果转化,每产生一项专利成果转化加20分,不设上限。以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公示、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为准。 |
授权(受理)实用新型专利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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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成果 |
SCI、SSCI 收录(一区) |
50 |
1.EI 及 SCI 论文须以检索及收录证明作为申报依据;中文期刊以见刊为准; 2.同一成果的计分只按最高级别计算; 3.会议论文必须为 SCI 或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4.SCI、SSCI 收录按中科院期刊分区,分区依据为发表当年数值;在预警等级为“中、高”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加分,预警等级为“低”的学术论文加分上限为50%计入; 5.参加重要国际会议或赴境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最终经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加分上限为6分。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并作口头报告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最终经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加分上限为20分。 6.关于发表EI会议论文加分上限为10分;出席EI会议并作报告加分上限为10分;仅出席EI 会议可加1.0分,加分上限不超过5.0分。 |
SCI、SSCI 收录(二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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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 收录(三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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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 收录(四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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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 期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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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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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并作口头报告(赴境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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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EI会议论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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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EI会议并作报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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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30 |
必须为主持人,立项 50%,结项 50%(对于上一年度按40%立项分数加分的,结项仍按60%加),弃题不予加分,证明材料以负责单位发文或公示为准,中途换主持人只能加结项分。 |
省部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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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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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重点(一般)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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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获奖 |
特等奖 |
50 |
1.级别系数:国家级A类赛事为 1,B类赛事为0.7,省级项目为0.5,市级或校级项目为 0.2; 2.类别系数:个人项目为 1,团体项目排名第一为 0.6、排名第二为 0.3、第三及以后为 0.2。 3.国家级省级均为政府部门举办的竞赛,协会类的竞赛降一档处理,以证书公章为准; 4.同一年度获得同类奖项时取最高奖励等级计分; 5.若有署名单位,须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
一等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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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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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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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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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成果 |
在读期间注册公司 |
10(5) |
1.利用读研期间成果转化,注册成立公司担任法人可加10分; 2.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成立可加5分,需要提供盖公司公章的股权证明。 |
文体比赛 |
第一名 |
20 |
1.个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含)以上奖励均以此标准加分; 2.级别系数:国家级竞赛为 1,省级竞赛为0.5,市级或校级竞赛为 0.2,院级不加分(篮球赛等团体竞赛必须出正规证明参赛名单,个人团体赛得分为体育竞赛团体奖加分/队员人数) 3.参加校级及以上竞赛未获奖者可申请加0.1分(不分队员和负责人,参与分与获奖分不累加;必须出正规证明参赛名单) |
第二名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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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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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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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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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
5 |
特别说明
1.所有研究成果必须与研究方向一致,认定以学院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准;
2.同一篇论文不可以两次加分(连续两年使用),如有违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
3.获得成果的时间范围: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 9月30日,特殊情况另行说明。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正常学制期间内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 ONLINE 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检索证明开具时间为上年度9月20日至本年度9月20日)。
4.学科竞赛加分时间判定依据奖状落款时间;获奖结果若是按名次排序,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根据获奖人数自定相应获奖等级。
5.学科竞赛是指与自己本专业、本学科相关的竞赛。A类赛事主要包括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研究生数学建模、研究生电子设计大赛等)竞赛、互联网+、“挑战杯”系列竞赛;B类为蓝桥杯、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教育部认可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榜单内其他大赛;C类学科相关专业类竞赛加分上限为1.0分,非学科相关专业类竞赛(如:英语类竞赛,东方财富杯等竞赛)加分上限为0.5分。此外成功参与奖及鼓励奖不予加分。
6.竞赛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学校作为主办方,级别一般根据奖状公章级别界定。落款公章为学会的竞赛相应降低一个级别,落款公章为两所及两所以上高校或相应级别政府机关的竞赛,定为省级;落款公章为两所及两所以上学院或相应级别政府机关的竞赛,定为校级;落款公章为企业的竞赛,一般定义为院级;不能明确级别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界定。
7.所有参评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研究生阶段获得,且必须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专利等成果研究生导师或其他本学位点在册登记导师为第一作者,其他情况不加分。
8.关于国家发明专利加分说明:发明专利流程为受理、公开、实质审查、授权,其中同一国家发明专利最高加分为20分。仅受理未公开加1.5分,公开加3分,实质审查加10分,授权加20分,因为各环节存在时间差,当对于发明专利除受理外的环节加分时,应减去上一环节所加分数,例如本学年度评选一项发明专利授权,但上学年度评选该专利已经加过实质审查分数10分,则此次授权只可加10分。(对于22年度评选时发明专利不管受理、公开或实质审查统一加5分的问题,后续评选时该专利只能加授权分数不超过10分)
9.对于上学年度已经加过分的同一成果,当该成果没有进一步发展,没有新增加分的情况产生时,不得重复提交加分增加评选工作难度,如发现此情况将在本学年度扣除该成果在上一学年度已加分数,情节严重取消参评资格。
10.同分情况,可考虑以下优先:
(1)总分一样时,有发表 SCI 论文的,排名优先;
(2)均有发表 SCI 的,以发表 SCI 论文的区间高者,排名优先,如:第一区高于第二区。
(3)SCI 论文的区间相同时,影响因子高的,排名优先;
(4)均未发表 SCI 论文的,有发表 EI 论文的,排名优先;
(5)均未发表 SCI 论文和 EI 论文的,有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学科分类排名在前 25%以内名次发表学术刊物的,排名优先;
(6)均未发表 SCI 论文和 EI 论文的,均有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学科分类排名在前 25%以内名次发表学术刊物的,期刊排名靠前的,排名优先;
(7)其他情况,论文见刊时间早的,排名优先;
(8)均未发论文且总分相同者,学位课理论课程和研究生的平时综合表现得分(是否担任班委、是否获奖)之和高者优先,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为准。
11.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其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特别注意】若论文中第一作者是非本学位点在册登记的导师,学生为第二作者的,不予加分。
五、其他
1.按照同一成果取最高等级奖励原则,同一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能再参与一、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
2.学业奖学金最终获奖等级由学院评审小组依据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科研产出以及学习成绩综合审定,综合测评成绩仅供参考。
3.评审过程中,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佛科院研〔2017〕26号)给予处分。
4.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会议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由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负责解释,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