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科院计财〔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反映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三条 各级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预算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核心内容。学校各项财务行为都必须置于预算的控制之中,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 学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在校长与主管财务的校领导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草案的编制、修改以及确定后的预算的下达、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预算必须经财务预算咨询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校预算一旦获准通过,校内各部门必须配合学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同时又要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支出,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计财处在完成下一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申报后,经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向校内发出预算编制通知。校内各部门按要求向计财处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需求与使用计划,其中专项经费申报需明确项目的时间跨度和用款进度。
第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和资金供需量,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校内各部门的预算申报,分析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变化因素,并就重要项目与各主管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后,编制财务预算草案,上报校长与主管财务的校领导。
第十二条 待市财政给本校的预算额度下达后,结合校领导与各部门的意见,计财处再次修改财务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在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的主持下,召开财经预算小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后呈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进行审议,然后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最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后的预算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各预算指标由计财处具体下达。其中部分重要项目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在预算额度内制订详细用款计划,经审批后下达。
第四章 预算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细化预算,学校预算与市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口径一致,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校领导、各处级单位的领导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具体负责校内各相关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分配给各预算管理单位的基本预算或专项预算,其审批权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或授权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行使预算经费审批权的有关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既要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也要对权限内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未经批准前,为保证校内各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经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由计财处于年初向各单位预拨部分日常预算支出,待学校预算批准后,计财处再将学校预算下达到校内各单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调整预算支出内容的,由相关单位根据政策调整内容,与计财处协商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校党委会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二)因实施环境、学校重大战略决策调整的,项目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方案,1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经党委会审定后,从学校总预备费额度内开支。
第二十三条 各类专项经费,原则上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跨年度的项目一般按进度分年预算。专项任务完成后有结余的或专项任务确定后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启动的,学校收回项目余款或项目预算。遇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专项年度任务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计财处按程序协助将未完成的专项经费额度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各部门管理的全校性经费不得用于本部门的运行支出。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设立预算管理专岗,对项目经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并分项目将预算执行情况以T+1的速度传输至学校财务查询系统供各项目负责人作为调控预算进度的参考,各部门和各项目负责人也应按校务公开或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本部门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预算额度和不符合支出内容的支出,计财处有权拒付。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是每年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对重点专项资金逐步推行绩效评价制度,并相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项目,按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省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按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其它上级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项目,一律执行上级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计财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其呈报校领导和教代会审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预算监督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相关其他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预算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校领导、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对预算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对预算编制、下达、执行等全过程主动接受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质询、检查,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分析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佛科院计财〔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