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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佛科院计财〔20175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货币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货币资金管理秩序,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94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会〔2013〕第3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校内各单位及全体教工、学生。


第二条  现金管理


(一)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开支和零星购买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后勤临时工、临聘人员等不具备公务卡领取资格的报账人须持本人学生证、所在部门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报销业务。


(二)现金使用范围(目前主要体现为校级财务的POS机转款):


1.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3.学生实习费、学校体育运动会奖项、训练补助以及其他数额较小、零星的开支;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差旅费


5.目前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1000元以下的其他零星开支;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三)个人劳务报酬  大型考试监考费,专家评审费、讲课费、他专门工作报酬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其他费用,发放方式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细则的要求,须将实付款项转为提款人(评审人、讲课人、收款人)的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经办人凭发放签名表、身份证号码及已将款项转入收款人姓名对应的储蓄存款的银行转款单据(ATM机、微信转款单据无效,通过网银实名转款的可打印相关网页截图可作为报销单据)办理报销手续,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含学校POS机转款)。


支付给境外人员来校讲课(讲座)、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如其本人无国内银行储蓄账户的,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其签领表的签名应与其预留身份证明的签名相一致,且仅限一次性的情况时可以发放现金。


(四)各部门、各项目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服务费用,应当通过学校的开户银行进行转账,以支票、电汇的方式结算,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务卡结算;应当使用公务卡,目前条件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以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经办人在取得不能刷卡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报销。


(五)
特殊情况如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需超范围使用现金的,先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财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银行活期存款管理


(一)学校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应通过相关程序选定后,经校办公会议予以确认,其他单位、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立银行帐户。


(二)各部门各项收支通过学校计财处财务部门办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除外),未经计财处核准,其他单位、部门不得从学校银行账户托收、扣缴费用。


(三)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帐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四)各银行活期之间,包括银行与计财处报账卡之间,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而互相转款,由出纳开具支票转款单,科室负责人审核,计财处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五)计财处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帐,对帐由出纳和指定的会计人员共同分步进行,如有未达帐项,出纳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复核签字(盖章),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第四条  银行定期存款管理


(一)在满足教学和科研资金、学校建设需要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将一部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以利息收入增加办学资金


(二)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的转款,包括支取、提前支取定期,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定期存款到期后经计财处领导同意后可以续期,经办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到期利息可以与本金合并续存,专户利息计入相应科目。


(四)学校财务出纳每月应编制定期存款表,列明开户银行、存单号、金额、起息日、存期、到期日,经复核人员签名盖章确认后,归档管理。


第五条  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创收收入或科研、服务等收入而发生收款业务,其中与单位发生业务的,应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所收款项转账汇入学校账户;与个人发生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为现金的应于当日存入到计财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取得银行现金缴款单。特殊情况时不能当日存入的,应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于次日缴款,存入滞后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每月的25日之前,须将现金缴款单归集后到计财处入账。


(一)各创收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现金收入制度,担负收入准确、运行规范的主体责任,不得截留、挪用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财务部门负责应税收入票据的购买、领取登记、核对创收单位所收现金与所领取票据是否一致、缴纳相关税款;


(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创收单位有关制度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创收收入不得坐支。


第六条  外汇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开支应当事先书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用途、理由和金额,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经开户银行审批后办理;需要由财政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法定机构批准的,须待批复后通过学校开户银行办理。


()各单位、部门使用外币支付有关费用的,按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列作该单位、部门的经费支出。


()使用外币的开支应取得正式的相关票据,经学校外事部门对有关文字、事项、金额予以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支票、印鉴管理


(一)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


(二)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记帐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帐凭证上。


(五)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六)购买支票,须由出纳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科室负责人核批后,送开户银行核销。


(七)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印鉴至少应有三枚,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使用印鉴时,应注意不同账号所预留不同印鉴,避免窜用,并复核金额、收款单位等有关事项。


(八)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并只能用于本财务机构核算项目收款时使用,财务专用章可同时作为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


第八条  计财处使用的学校报账卡在非公务时间密码与卡片应分属科室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各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公款的安全。


每个报账日结束后,出纳人员应将卡的余额与账务余额相互核对,并经科室负责人复核,签名确认,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支付,情节严重的送交监察部门:


(一)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二)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的;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四)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


(五)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六)未经授权公款私存的;


(七)保留账外公款的(小金库);


(八)为逃避转账支付,人为将1000元以上购买事项进行拆分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佛科院计财2007928日)作废,校内其他与本规定有冲突之条款,概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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