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科院计财〔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 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领导与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学校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银行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其他单位、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立银行帐户。
第九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岗的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管理根据教育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是学校财务工作的核心内容。学校各项财务行为都必须置于预算的控制之中,以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应当力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草案的编制、修改以及确定后的预算的下达、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必须在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的主持下,召开财经预算小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编制预算草案后须呈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进行审议,交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旦获准通过,校内各部门必须配合学校积极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学校。同时又要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支出,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为学校开源节流。
第十七条 学校和校内各部门经办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入、资源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凡无支出标准、无制度依据、超预算支出和未经有效决策程序发生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与成本核算,不得虚列虚报;项目管理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的审批或授权审批制度,各部门或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经费使用效果承担完全责任。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开支的审核,保障其开支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各项收支业务。年度结束,应对全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并按经费的不同性质正确计算有关结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都属学校资产。学校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货币资金、债权、对外投资、财产物资、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安全完整、节约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校内各相对独立的财务机构应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学校计财处报送有关月报、年报报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通过财经工作小组、干部大会、教代会、校长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可以制定专项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批准设立的相对独立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法规和相关财经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佛科院计财〔2007〕9号)作废。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