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科院计财〔2017〕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加强有关收费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等系列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收费票据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法人所辖的校内各部门。
第四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收费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申请使用的收费票据负责。
第六条 目前我校可用的非税收费票据主要有以下5种,各部门及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领:
1.《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用于按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它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批准的代收项目。
2.《广东省行政事业部门往来结算票据》,用于行政事业部门(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包括行政事业部门之间往来、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往来、内部往来款、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往来结算业务等。
3.《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挂号收据》用于校医院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的业务。
4.《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用于以学校名义接受各种捐赠资金和物资时开据的专用收据。
5、《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用于学校涉税收费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有:教工科研研发、校内商户和体育场馆场租、各类培训班、幼儿园保教费等等。
第七条 根据收费票据使用种类不同,各使用部门应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用、混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
第八条 各种票据由计财处向市财政局、税务局购领,校内各部门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已停止使用的废旧票据。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收费项目、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允许收费的项目,报票据监管机构及物价局批准后执行。特殊收费还应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校内各部门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计财处领取。领用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回笼工作,并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
第十一条 计财处指定专人管理各类收费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核销按政府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领取票据的数量由计财处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再次领用票据时,一般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对于某些特殊的收费项目,经计财处同意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根据使用情况,容许在尚未缴销全部票据的情况下,再补领一部分新的票据。领用票据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计财处的资金相符后方可实行,如不符,计财处有权停止票据供应。
第十三条 教工因科研课题需要向计财处申请票据借出的,请上校园网【点“计划财务处–资料下载–票据暂借条”】下载借条,并认真阅读借出票据的以下管理规定,然后按要求办理有关票据借出手续。并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每月1-20日为开具发票日期,每次办理预借票据时,借票人须向计财处提交:⑴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⑵科研处计提的管理费单;⑶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2.根据税务部门规定,当月开出的票据必需于次月10日前按票据面额及时将款项汇入我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故要求各位借票人事先应同,与合作单位沟通好,以便确保款项按时汇入到我校银行账户。
3.如需要作废的票据必需于出票的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逢周六、周日的必须在周五前)将票据交回学校计财处注消。对跨月作废的票据,需对方单位提供拒收票据的理由说明书,并盖上对方单位公章。
4.对因超期未能入账的款项及未能及时交回票据的,借票人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交相应的税款,同时将被视同“违约”处理。
5.借票人对款项未能如期到账的将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学校将对违约者进行“违约备案”,以后该违约借票人将受到严格的借出限制。
6.学校对借出票据违约者按票据所开具的金额及应交税款从当事人下个月的工资、津贴中扣还。对违约达一次的,借票人将在二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办理票据借出;累计违约达二次的,四个月内不得办理票据借出,累计违约达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该借票人将被视作为不守信用客户,以后当事人只能在款项到账后才能开具发票。
7.借出票据必须以项目负责人进行登记办理,不得以其他教工名义办理票据借出手续,否则将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各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及时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收费票据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和堵塞漏洞,计财处应对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的审核和注销。
1.各部门应将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虽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据和票据存根、按规定作废的票据及时交计财处办理注销。
2.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计财处审核。
3.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在票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查验核销,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每年12月底财务年终结算前,各部门所领票据无论使用情况如何,都必须到计财处履行重新验核手续,由计财处根据票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核销或结转下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修订和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学校收据及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佛科院计财〔2002〕4号文作废。校内其他与本规定有冲突之条款,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