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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档案工作保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13

 

佛科院密〔2007〕2号
 
为确保档案中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其它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密级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对不归档的重份的密级文件材料及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需要销毁的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
  四、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置放于柜内,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六、档案库房重地,非经管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七、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若需借阅,须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八、查阅属内部和密级档案材料,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校办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九、复印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复印需在综合档案室内由专人负责;具体情况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十、综合档案室必须履行监督职能,对保护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密级档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违反法律规定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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