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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干部人事材料归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13

 佛科院人〔201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完善人事档案材料,积累史料,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人事材料,是指反映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的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上交,由校内各部门及个人按所涉及范围办理。人事处为学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人事归档材料应按如下要求收集、整理并上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
部门
收集材料及内容
每年常规收集材料
纪委、监察处
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含免予处分意见)、查证核实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法院形成的判决书等材料。
 
1.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
2.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
3.干部调动审批材料;
4.干部罢免材料;
5.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表、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学校及以上的优秀党员登记表、党务先进工作者材料、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6.援藏、援疆、扶贫、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和推荐表;
7.后备干部登记(提拔使用后归档);
8.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
9.市厅级以上干部培训表;
10.市厅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委员当选证明材料、委员简历等;
11.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2.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备案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或备案表、入党材料、入、退出民主党派的有关
材料。
工会
1.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申报材料及劳模证复印件;
2.工会所负责的各类市厅级以上个人先进事迹表彰材料及登记表。
 
团委
1.在职人员加入共青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
2.在职人员团员登记表;
3.在职人员优秀团员事迹材料;
4.市厅级以上共青团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妇委会
1.市厅级以上妇代会代表登记表;
2.市厅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申报材料。
 
人事科:
1.干部调配工作中形成的教职工履历表;
2.录用和招聘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录用体检表;
3.解聘、辞职、辞退材料;
4.年度考核表;
5.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7.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8.岗位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
批表。
师资科: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发证表;
2.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2个月以上的培训、进修审批表、访学审批表和协议;
4.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期中、期满总结报告;
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书复印件。
晋升职称审批表,培训、进修、访学材料,千百十工程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材料。
劳资科:
1.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
2.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
3.转正定级审批表;
4.工资变动(套改)表或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
5.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批复;
6.干部退(离)休审批表;
7.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遗书、悼词、讣告等材料。
工资变动表,退(离)休审批表。
信息与档案管理科:
1.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形成的有关材料;
2.新进干部档案;
3.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及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4.党校学历证明;
5.在职人员攻读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的学历、学位入学登记表、专家推荐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有关材料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新进干部档案,因公出国材料,攻读学历、学位材料。
科技与产业处
1.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2.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3.创造发明(国家级第一发明人)、科研成果(主持国家级)鉴定材料(有科研处盖章验证的能体现该成果水平的总结性材料即可),有重大影响的著作、译著和论文的目录(由科研处盖章验证)。
 
 
 
审计处
干部离任审计报告。
 
离退休工作处
1.办理离退休人员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             办理出国(境)审批形成的审批表,在国外表现情况及
鉴定材料;
2.             选拔在职人员留学审查登记表;
3.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各部门及个人
1.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
2.市厅级以上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荣誉证书不归档);
3.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4.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5.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五条 人事档案材料按如下方法收集
(一)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将材料送交人事处信息与档案管理科归档。
(二)如发现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档案管理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日期的正式材料。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批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需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档案材料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添加等,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四)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五)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补充说明
  (一)中央组织部修订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文件,是在以往同题名文件基础上增加和修改了许多归档范围,特此说明。
  (二)表中未列的归档范围,或以后因新增工作产生须归档的新材料,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上级要求增列为归档范围,并安排相关部门及人员收集整理及上交事宜。
  (三)工人人事材料归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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