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经学校9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激励本科应届生勤奋学习、选拔人才的重要措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的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接收推免生专业仅限于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包括学术硕士、专业硕士。学校每年制定并公布当年接收推荐免试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明确接收推免生的专业和招生指标、申请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及考核录取的程序等信息。
第六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享受的优惠条件以及学费标准按当年我校公布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其所在学校获得当年免试资格,均可向我校提出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申请人在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我校专业志愿。
第八条 学校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申请者发出复试通知。申请者应在我校规定的接收期限内回复是否同意参加复试。
第九条 推免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未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推免生不得录取。
第十条 参加我校复试的推免生,须在复试时提供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学校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公示,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将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复试由各学位点组织,并按照我校复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应对推免生的政治表现、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学术能力、科研潜质、外语水平(包括口语和听力)等方面进行面试和考核。考核完毕后,各学位点根据申请材料成绩、面试考核成绩确定复试总成绩以及是否拟录取等意见并报请学校研究审定。推免生在复试期间须到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学校根据体检结果、复试总成绩等择优确定申请人的录取资格,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点击“接受”,方能被我校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点击“接受”的推免生,我校将取消其待录取资格,以便录取其他推免生。
第十二条 推免生录取名单须按规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寄发接收函,办理完成后续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被接收的推免生无须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十四条 我校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确定接收的推免生,若违纪违法或受到党政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接收的推免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接收推荐免试优秀应届本科生办法(暂行)》(佛科院科〔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