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以下简称佛山基地)是广东省教育厅、佛山市人民政府共建的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平台,是区域性政产学研协同育人平台,以“高校+中心+示范点”模式运行,其中高校以广东省内研究生培养高校为主,基地中心挂靠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负责佛山基地日常事务处理,创新培养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为佛山企业、研究院、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 示范点主要职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示范点完成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满足研究生联合培养需要的基本条件,包括食宿、科研(含科研项目)等条件。
2.配备企业兼职导师、专业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管理人员。
3.建立完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制度。
4.参与联合开发课程,提供有关校、企衔接课程,帮助研究生尽快适应企业文化。
5.指导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协同高校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6.协助基地中心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点权利:创新培养示范点可享受佛山市制订的佛山基地创新培养示范点优惠政策,包括科技、税收、补贴、人才引进等,也可享受各区制订的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优惠政策;研究生通过项目配对进入示范点时,示范点有权参加研究生复试面试并选择合适人选,共同与高校导师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及学位论文选题等。
第四条 示范点申请条件:
1.必须是佛山本地的企业、研发机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产业基地等。
2.必须具备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研发队伍,研发投入充足,有满足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科技资源。
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培养基础,与相关高校导师建立了以产学研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机制。
4.高新技术企业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可优先申请。
第五条 示范点考核:示范点完成一届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后必须接受佛山基地组织的示范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主要指标如下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估内容 |
分 值 |
目标与规范 (20分) |
培养目标 |
培养定位准确,符合预期培养目标。 |
7 |
学位标准 |
培养符合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学位授予标准。 |
6 |
|
培养方案 |
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指定的教学任务和学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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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20分) |
兼职导师队伍 |
具有一定数量的高学历、高职称和具有丰富专业实践经历的导师队伍。 |
5 |
研究项目 |
科研条件较好,有充足的研发经费和科研项目供研究生联合培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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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
配备了专业实践指导教师,专业实践指导水平高,承担了高校实践课程讲授或专业讲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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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
配备了基本的食宿条件,能满足研究生生活需要,按时足量发放补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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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建立了完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制度,包括考勤,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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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 (30分) |
教学组织 |
建立了专业实践教学基本规范,包括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及考评等基本要求。 |
10 |
课程开发 |
至少有1门联合开发课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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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效果 |
实践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有典型实践案例(文字),完成专业实践报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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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 |
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内容、水平与应用价值、规范性等。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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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成效 (30分) |
创新成果 |
联合培养研究生有与示范点相关的专利、原创案例、论文、科技成果奖、技术竞赛获奖等。 |
15 |
就业去向 |
毕业后选择留下服务本示范点或佛山的研究生比例 |
15 |
考核由专家组结合材料、现场勘察进行,专家组一般3或5人,由高校导师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奖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示范点,佛山基地授予“红旗示范点”荣誉称号,由佛山市政府表彰和授牌,并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评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示范点,佛山基地将取消创新培养示范点称号和收回牌匾,并通报佛山市有关部门。连续2年不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示范点,将取消示范点资格。
第七条 附则: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基地制订,由佛山基地联合小组工作办公室和佛山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