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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兼职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以下简称:佛山基地)聘用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培养示范点人员担任兼职导师,与相关高校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以培养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主。

第二条 聘用兼职导师对象范围:创新培养示范点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兼职导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其中专业实践经历丰富人员,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

2.熟悉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法规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拥有发明创造(专利)及掌握企业关键技术人员优先聘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原则上应在57周岁以下。

第四条 兼职导师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与高校导师共同制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2.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研发项目,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报告并做好专业实践的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协助高校导师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4.与高校导师共同开发课程,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开设行业发展前沿讲座、企业文化讲座、理论-实践衔接课程等。

5.协助佛山基地中心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兼职导师权利。主要权利如下:

1.享有兼职导师的荣誉权、署名权,获颁佛山基地统一印制的兼职导师聘书,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成果署名位次可根据实际承担情况,与相关高校导师协商解决。

2.享有参与复试面试的权利。

3.享有参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人才培养各环节的权利。

4.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兼职导师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酬金发放,应以“荣誉表彰+适当酬金”为主,但应发放适当酬金体现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发放标准为1000元/生.年,当选为优秀兼职导师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酬金和奖金从佛山基地管理中心支付。

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是佛山基地管理中心,为统一佛山基地管理中心兼职导师管理标准,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酬金和奖金均按佛山基地兼职导师标准执行,其他管理仍按照佛科院研[2016]3号文执行。

5.其他权利由佛山基地与兼职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六条 兼职导师管理。兼职导师聘用工作由佛山基地联合小组工作办公室和佛山基地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完成,由佛山基地管理中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代为聘用与管理。佛山基地中心与兼职导师签订《工作合约书》,兼职导师必须参加佛山基地管理中心组织的导师业务培训,凡不履行导师职责、不恰当使用导师身份,在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佛山基地取消兼职导师资格,兼职导师指导的联合培养研究生获得广东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科研成果突出,可获得“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优秀兼职导师”荣誉称号。

第七条 附则。本办法由佛山基地制订,由佛山基地联合领导工作小组和佛山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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