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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化工学院 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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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9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向我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自毕业当天起,贷款学生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需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适应范围 
    1
、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通过本年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本、专科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 
    2
、学生在休学、停学、试读期间不得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信用记录良好(在学校征信系统本年度有2次信用不良记录的学生原则上不受理其本年度助学贷款申请,如确实需要贷款则须提供担保人或财产抵押证明;被学校征信系统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的学生、诚信考试不及格学生不予受理其助学贷款申请);
4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7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8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9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 
第七条 贷款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入学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的公证书原件);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乡、镇、街道等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准备好由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实完整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贷款人要求的有关内容。 
2
、将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声明的公证书原件)、贷款相关材料提交学院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审核。
3
、借款人所在学院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材料的真实性后,将上述材料及学院初审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备案复审,复审通过后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4
、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 
5
、银行按学年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1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六年。 
2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3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4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
、借款学生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
、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
、借款学生中途退(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
、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十二条 贷款本息偿还 
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2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自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且必须自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 
第十三条 贷款代偿制度
      
借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实施细则详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违约处罚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被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本条例若有变化,以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l
、各学院于每年9月及时向学生传达国家助学贷款的最新文件精神,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因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获取必要的基本信息。学院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审核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各种担保、证明材料等,保证其真实性、可信性;组织本院系申请贷款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学生毕业前,及时将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报助学办公室;对未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真实材料及变动情况的学生,及时向助学办公室汇报并认真做好跟踪记录。 
2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进行动态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向学院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审批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资格,按照有关要求协助学院向银行机构提供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详细材料,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协调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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