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规划》的通知(粤教科„2015‟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为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服务需求、创新机制、争创一流、支撑发展”的总体要求,发挥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以国家和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广泛汇聚各类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奠定基础。
第三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扶特、扶需”的原则,围绕广东省新兴特色领域发展,立足高校特色学科领域,针对广东未来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一批面向新兴领域的、具备广东特色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
第四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的重点任务是:构建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体系,探索促进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高素质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创新对外交流合作模式。
第二章 前期培育与申报认定
第五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应重点围绕国家和广东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不断凝炼、落实和完成创新任务,通过不断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研究方向、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建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在做好前期培育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申请认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认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1.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牵头人应具备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历。
2.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以我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创新力量参与,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协同组建。其中协同的单位应不少于3个。
3.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必须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有结构合理、研究规模适度、研究力量雄厚、机制灵活的创新团队,有科研经费充足的国家或部省级重大项目牵引,在人才、学科、科研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4.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市厅级(包括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且至少包含3个以上学科的交叉,并建有运行良好的市厅级(包括校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 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
5.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应通过对外合作、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方面有明显成效,尤其在创新平台、创新机制建设方面取得显著创新成果。
第七条 申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协同创新方向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能够解决国家或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关健科学问题。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科发展的重点规划,能够解决文化发展与改革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符合国家或地方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并与相关行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有比较长期的合作基础,在行业产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关健技术的工程化应用及产业化推广能力。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符合地方产业和区域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参与的单位应获得相关地方政府实质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第八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将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批准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由我校教师公开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认定申报书》(附件1),交由二级学院或主管部门推荐。
二、专家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1.形式审查。科技处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2.会议评审。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认定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名单。
3.现场论证。对专家建议认定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学校科技处提出拟认定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公布。 学校协同创新发展培育中心的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按以上标准和程序执行,并同时报学校发文。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校长聘任,签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发展规划书》(附件2),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中心成员由中心负责人自行聘任,每个中心应配备专(兼)职秘书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与各级部门的协调与联络等工作。在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内部应建立相应的科研创新团队或明确的科研组织。中心应提供固定的研究场所,并设立专门的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任期内不能完成和履行职责的,学校有权提前解除其聘任,并在原所在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期内不得申请或加入新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
第十条 建立协同创新体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指导人才培养、推动国内外合作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认定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学校从国家、省(部)和学校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划拨出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资金作为发展建设经费,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负责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按预算开支经费,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科院„2014‟150号)以及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外拨。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总体经费来源除包括第十二条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经费外,还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是指中心从与之协同合作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获得的资助资金。自筹经费的使用应在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基础上,按合作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相关经费规定的条款执行。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应科学编制总体经费预算,并报科技处审核备案。总体经费预算包括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和
自筹经费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学校协同创新发展培育中心的运行与管理参照以上执行。
第四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期满考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由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于每年1月15日前须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发展规划书》中的年度实施计划与绩效指标,向科技处提交当年度的进展报告,进行年度考核、评优,建立年度考核档案。对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中心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学校终止专项资金资助并撤销资格。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认定满二年后,由科技处组织专家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中期考评,提出发展中心发展规划的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期满,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考核评价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建设期满考核评估指标》(见附件3)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学校将优先推荐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与认定。 学校协同创新发展培育中心的考核和验收参照以上执行,并同步进行;期满考评指标则按《协同创新发展培育中心期满考评指标》(见附件4)进行考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应与所有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职责任务、福利待遇等。依据岗位聘任合同由协同创新员心对聘任者进行考核。外单位专职人员可以流动不调动的柔性方式(如访问学者、项目合作研究等)聘任。中心专职聘任人员在聘期所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原单位聘期目标任务的一部分,参加学校和原单位的聘期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将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优先推荐中心申报国家级、省级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在人员聘用与评价、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赋予中心协同创新改革的相对自主权,全力支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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