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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院设备〔2019〕8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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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719号文)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奖励和责任追究的认定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经济赔偿 ;

(五)取消评优评奖、晋升资格 ;

(六)行政处分 ;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

(二)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

(三)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  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部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五)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六)未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七条  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的相关人员以下行为之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由于责任部门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 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晋升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晋升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晋升资格,取消该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确定。

第八条  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
、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部门,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专家组认定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批准,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晋升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按有关文件执行。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

第十二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以前文件有冲突,则以此制度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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