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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院设备〔2018〕9号《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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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质量,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实验室建设应坚持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学校的财力与人力、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坚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应厉行节约,反对盲目攀比,杜绝浪费现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或扶持的学科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校性基础实验平台。在建设过程中遵循先论证后投资的原则,实验室建设项目按论证、立项、实施、跟踪、验收、效益评价的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

1.新建、扩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补充;

3.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改造及功能开发,实验设备的研制和开发,实验技术更新;

4.更新验证性实验项目,开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所需设备购置;

5.实验室环境的改造提升。

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验收

1.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综合平衡。各学院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

2.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各学院、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计划,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学科建设发展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凡单台件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须另填写《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软件)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论证遴选的建设项目提交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4.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设备到货后按合同及时验收,项目完成后提交效益评价材料。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处理有关事宜,负责项目的验收评价工作。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在用户部门自评基础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评价。

6.建设项目内容需要调整或更改时,需书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故中途停建的,按上述手续办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奖惩

1.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评价结果,是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后期对该实验室建设立项的参考依据。

2.对项目建设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投资效益不明显和不交效益报告的实验室,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

3.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收回项目投资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513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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