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促进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设立经济管理学院(质量与标准化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为切实发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等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方案。
2.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审核各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方案及使用效果。
3.审议学院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重大调整计划,核定学院教师开课资格,并负责对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比赛的初审和评比。
4.全面领导和实施本科教学评估、专业评估(认证)、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指导、分析、反馈学生评教工作。
5.审核、验收特色专业、一流专业、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教材、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等各级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6.负责对全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等进行督促检查,对教学工作中的责任事故有独立检查的权利,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系教师年终教学工作进行考评。组织每学期1—2次集体听课。
8.组织检查学院教学资源以及实验室等教学条件与设备的运行情况,收集和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协助院系对教学工作重大举措进行论证,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和建议,逐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9.受主任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1 人,成员一般可由9—11人组成,并设秘书1人。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各系系主任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聘任。成员每届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成员因岗位变动、退休或调离等原因,增补人选由学院院长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1)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2)具有崇高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3)办事公正,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4)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可成立临时性评议组、审议组或专题组。
第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或委员动议召开。每学期应不少于二次。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由秘书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参加。
第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以达到实到委员总数的2/3为通过。
第十条 学院教务办为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单位,教务办主任兼任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负责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质量与标准化学院)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