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2010年《关于大力推行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委省政府2015年《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以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佛科院〔2015〕13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保障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和学分互换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创新创业学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本规定所指创新创业学分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下同),是指学生在修学年限内,通过科学研究、学科与技能竞赛、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发明创造、技能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学术交流等活动,经学校确认的学分。
第三条 凡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业绩,符合学校学分认定管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要求每位学生修学期间必须过创新创业实践取得2学分方予毕业,超出的学分可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置换人才培养有关环节的学分。
第五条 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统一称为“创新创业学分”;学分项目名称以“创新创业”加“发明专利、国家级奖项、创业、核心刊物论文”等相应标注内容冠名,如《创新创业(发明专利)》、《创新创业(国家级竞赛奖项)》、《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创业(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等。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主要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攀登计划”项目、学生学术基金项目等。
(二)校级及以上“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竞赛、创新设计竞赛、创业竞赛等活动,。
(三)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
(四)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著作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授权书。
(五)参加科研实践等。
(六)参加英语、计算机、相关专业工种等的技能考试获得证书。
(七)参加各种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实践(含注册创办企业)等。
(八)参加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类讲座和培训等。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和管理进行指导,必要时召开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第九条 教务处、校团委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及置换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每学期学分认定及置换工作,各二级学院为工作实施的主体,在牵头单位和学工部、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下,共同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及置换等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工作组,并将之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完成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置换申请、专家评审、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各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工作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报教务处、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通知发布、创新创业学分审议、公布学分认定结果等工作,必要时可协同教务处将审议中存在的问题报请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学分置换课程学分工作,根据校团委认定及二级学院的置换课程报送结果,对成功申请置换课程学分的学生逐一完成学分及成绩录入、课程置换等工作。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学期第十六周由校团委公布全校学分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和规定:
(一)校团委每学期受理一次当学期第十二周截止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当学期第十二周之后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在顺延的下一个学期进行(应届毕业生不做顺延)。
(二)认定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例如:发明专利证书、论文、竞赛获奖证书、技能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学分认定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十三周(逾期不予受理)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
2.第十四周前,二级学院组成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正副组长的专家组,对每位学生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及成绩等进行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校团委和教务处;公示期间学生有异议的,由各学院负责处理。
3.第十五周前,二级学院将最终认定结果报送校团委。
4.第十六周,校团委对二级学院报送结果进行汇总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将结果报教务处,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由教务处完成学分置换工作。
第五章 学分置换
第十五条 学分置换与认定工作同步进行。教务处以校团委发布的学分认定结果为基础,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置换信息进行审核并完成学分置换工作。
第十六条 学分置换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学生所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过2学分时,超出的学分方可置换人才培养有关环节(含课程)的学分。
(二)学分置换由学生在提交认定申请书(附件2)时一并提出。
(三)二级学院评审专家组对学生申请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置换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四)原则上,创新创业学分不得用于置换所学专业的主干(核心)课、专业教育类限选课、必修课等。学生所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确实与所学专业课程相关的,必须通过二级学院评审专家组的答辩评审,并且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方可置换。
(五)二级学院评审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时,应认真听取每位申请学生的陈述,详细了解、核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的情况。要对学生提出拟认定置换的学分数、成绩(百分制)、置换课程等进行公平合理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场向学生公布。
(六)二级学院对每学期学生申请置换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负责做好学生异议处理工作。
(七)第十五周前,各二级学院将无异议的置换评审结果汇总填表(附件3)后,同步报送校团委、教务处,以便进行审查、公布和认定置换。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置换范围和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超过毕业要求规定的2个创新创业学分时,可申请置换当学期或顺延后续学期以下范围课程学分:
1.综合素质公共课学分;
2.创新创业课程学分;
3.专业教育类(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中的任选课学分。
(二)学生休学创业期间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超过毕业要求规定的2个创新创业学分时,可置换“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即拓展学分)外,也可置换休学当学期以下范围的课程学分,但置换的总学分数不得多于当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课程计划总学分的一半:
1.综合素质类公共课学分;
2.创新创业课程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不得置换以下课程:
1.专业主干(核心)课;
2.专业教育类限选课、必修课;
3.已修课程(含挂科课程)。
(四)创新创业学分项目成绩以百分制认定,二级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所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创业创新学分认定要求和标准》进行认定评审。
第六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实行积分制,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当学期置换后剩余的学分可顺延到下学期使用,但不可用于减免该专业所要求的毕业最低总学分。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非法或非政府部门承认的机构所发的证书、证明、成果及鉴定结论等;
(四)经营非法企业;
(五)提供其他与学生本人创新创业不相关证明的;
(六)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认定置换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认定学分,已取得学分的坚决予以撤消。对相关违规违纪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起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学生(含休学创业的学生)。2016级一本招生专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每位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按2016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必须达到4学分,超出的学分方予置换人才培养有关环节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认定置换的学生申请材料、二级学院评审专家组评审记录和结果、学校公布结果的相关通知等材料,由二级学院建档留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