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求实创新、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含专插本)及辅修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 在品德、能力和学业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4.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5.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 对学校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申请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8.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3.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4.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砥砺品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7.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8.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休学创业、应征入伍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其中入伍者可为两年。患有疾病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之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治愈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和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 (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普高本科生正常学习年限为四或五年,最长可延续三年;专升本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可延续一年;辅修制学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可延续一年。延续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留级时间,但不包含应征入伍的时间。提前修完本专业的所有课程,修满最低毕业总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课程教学(包括实验课)为每16学时记1学分;大学体育为32学时1学分;军事理论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为36学时1学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规划课程为1学分18学时;集中进行的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时和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时数、学分数均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内教学、实践教学、创新创业、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和省级以上科技文化竞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方法参照学校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乘以该课程学分为该课程的学分绩。所有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所有课程总学分,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有关奖励和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和限选课应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定;选修课可以通过考查方式进行考核,考查成绩可以通过提问、作业、测验、实验、答辩等综合评定。学生须按规定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退选、补选和换选。凡未按规定选课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所有教学环节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1. 成绩评定要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更注重形成性评价;
2. 理论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有实验的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平时作业成绩、课堂表现成绩(或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3. 各类成绩所占比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由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若需更改成绩比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或任课教师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5号)的文件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1.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具体评优与奖励由学生处规定);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2. 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3. 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可以补测一次,补测仍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4. 具体测试项目、评分标准及相关要求在文件中有明确要求。
第二十条 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总量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但补交之后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此次考试统称为“第一次补考”,下同)
第二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但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2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和“第一次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二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只能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开学初补考。(此次考试统称为“第二次补考”,下同。此次补考为学生该门课程的最后补考机会,学校不再设立毕业前补考。停招专业、毕业班第六、七学期的“第二次补考”需单独命题。)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按《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违纪处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只能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二十四条 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输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登录系统查询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部门同意后,由开课部门组织其他教师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六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补考规定
1.课程(综合素质公共课除外)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若该次补考仍不合格,还可参加“第二次补考”。除缓考学生的第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输入外,其他补考学生的卷面成绩高于60分的按60分输入系统,低于60分的则以实际成绩输入系统。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3.参加第一次补考的学生不需申请,由各学院直接安排;参加第二次补考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第10周前填写《第二次补考申请表》,通过申请后方能参加补考。
4. 通过补考(缓考的除外)、重修获得的成绩,须在学生学业成绩系统和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质公共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需通过重新选课来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综合素质公共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持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或其它课程学习。保健课或其它课程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生效,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缓考学生的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其卷面成绩为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七章 免听、免修、辅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平均学分绩90分以上(含90分)或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系、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听某门课程,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但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军训、军事理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自修或其它方式已掌握的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或用创新创业学分折算某门综合素质公共课程、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学分折算方法参照学校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可以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系、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可获得免修资格。免修申请、考核以及审定,必须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前办理完。免修课程成绩按考核成绩输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主修课程平均学分绩达到70分学生)开设了相关的辅修专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跨学科、跨专业修读其它专业课程。辅修制教学安排在假期、周末和晚间进行。辅修制类型分为:
1.辅修专业证书: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模块,学校对达到辅修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取得30个学分或以上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模块,学校对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并取得50个学分或以上者,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阶段,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转专业(以下简称入学转专业):
1. 新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 身体残疾的新生入学后,可申请一次转专业机会,但其残疾程度符合转入专业的身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第一学期期末,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获得一次转专业机会(以下简称优选转专业)。
1.理论课的期末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2.理论课的期末考试总分在本专业排名前25%;
3.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高考分数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当地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学校根据各专业的人数确定可以批准转出和接受转入的人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一次转专业(以下简称其它转专业):
1.按大类招生分流至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
2.休学期满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无法在原专业学习者;
3.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退伍后恢复学籍者;
4.休学创业,复学后发现其他专业更适合其发展者;
5.经科研处确认,署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北图认定的)公开发表论文,或有发明专利授权者;
6. 经学生处、团委确认,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文化活动竞赛(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得二等奖以上,省级排名第一者,国家级排名前三者;
7.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且第一学年课程不及格门数已达到留级条件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者(但须符合第三十三条第4点,并且必须留级);
8.根据学校其它规定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 高考第二批次招生专业申请转入第一批次招生专业者;
2. 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音乐类专业者;
3.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或高考理科生转入不招收理科的文科类专业者;
4.我校与高职院校开展“2+2”、“4+0”协同培养的本科学生;
5.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或恶意拖欠学费者;
6.三毕业班的学生;
7.无正当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入学转专业、优选转专业和其他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第三十七条 获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及时到转入专业进行注册并按当年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回原专业。
第三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未获批准之前,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考试,且在转专业学期不能参加校级公选课的选课。
第四十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异动前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全相同(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学分有效,不需确认;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相近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需经确认方能有效,被确认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相比,前后学分不能超过1学分。
第四十一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原所学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不予承认,若属转入专业的跨学科课程,可以申请确认为校级公选课学分。课程不足2个学分的,不予确认;课程超过2学分的,只确认为2学分。
第四十二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补修,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可按规定申请自修,考核通过方能获得学分。
第四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不是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等范围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依据学校的《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第四十五条 获批转学学生按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转学后按转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转学前按转出学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执行,转学前所获得学分有效。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者;
2.请假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 因家庭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5. 因创业需要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6.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一般程序:
1.因病或家庭困难而提出休学的,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创业需要而提出休学的,应说明创业方向、创业计划和资金来源等;
2. 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经系、院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审核,最后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才能办理休学手续。
3.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4.学生休学手续应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并在手续办完两周内离校,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学校对放假回家学生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学校指定的)健康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并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原专业不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转学到同类院校的相同专业学习。复学后按新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复学前按原人才培养计划执行,原修课程所获得学分有效,复学前不及格课程需补考,但补考总次数不变。
3.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4.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业预警是对学生可能留级、退学的一种提前警示,以督促学生努力学习。
凡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办应及时统计,填写好学业预警单交学工办,由学工办通过书面通知、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生学业状况进行评估与警示。
第五十二条 除本人申请留级的之外。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公共课和专业任选课程除外)门数累计达到5门的,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留级手续于每年9月底办理完毕(毕业班在毕业前办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按编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原专业下一年级不再招生,可选择随原专业原年级继续学习,待毕业时再留级。
第五十四条 留级学生应对留级当学年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对于留级当学年之前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可以跟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课程的考试,但考试总次数不变。留级当年及格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可以不重修,但也可重修。留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输入,补考成绩高于60分按60分输入,低于60分按实际成绩输入,比原成绩低的不输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1.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校级公选课程和专业任选课除外)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
2.连续两年受到留级处理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 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办理的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并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天后,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欠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合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愈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4.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一章 学习纪律
第五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六十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事需请假的,必须第一时间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短信、微信或QQ等留言方式告知院系相关人员,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须按规定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个人请事假、病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单。请假两学时的由任课教师批准, 一至三天(含三天)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同时批准,四至十天(含十天)经班主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院领导批准,十天以上需经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请假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考试后补办的请假证明无效,并按旷考论处。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四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者;
3.未达到大学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者,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测试的补测后成绩仍达不到50分者,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十六条 凡因第六十五条第1款而结业者,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鉴定材料,表明其确有显著进步,经学校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凡因第六十三条第2、3款而结业者,按规定时间可提出参加一次结业换证考试的书面申请,结业换证考试时间为结业当年的9月份和第二年的5月份(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考核全部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签发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如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校。
第六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中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在70分以下者;
3. 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4.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其它教学管理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规定为准。2016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佛科院教〔2003〕23号)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