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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管理,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我校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研人才的培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申报并承担各类(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尤其是佛山市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市厅及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含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自然科学类国家科研项目指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经信委或发改委下达的各类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教育部以及其它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大型集团企业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是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其它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佛山市等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一般纵向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科技管理部门下达或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自筹经费)、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田园计划项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层人才科研启动课题等。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方法如下: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作为第一负责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一般按照相应的项目级别认定;项目级别的认定以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2.主持各类团队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等)的二级项目、子课题(并且要求本人是项目的核心成员,二级项目、子课题的经费不少于课题总经费5%,经费拨入我校账户),按该项目的同一级别认定;

3.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如果根据该类项目规定的申报要求设置了子课题或二级项目的,而且我校教师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主持的子课题、二级项目经费不少于课题总经费5%(经费必须拨入我校账户),该项目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4.我校为第二或第三承担单位联合申报的各类技术攻关、产学研或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该类项目的同一级别认定,并按照纵向课题管理;只有立项文件下达单位为我校、且排名第一的项目负责人视为该类项目的负责人;

5.项目立项文件上出现2个不同级别单位的公章,按照两者中的低级别课题认定。

第五条  教师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按惯例应署名但未署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奖励和职称晋升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六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学院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应在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要注意成果转化与应用前景,开发类研究项目应有企业或经济部门参与。

第八条  申请国家、省、市、高教的科研项目,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申请书,须送学校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再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九条  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的任务,要求协作单位或委托单位提出协作计划或委托书或合同书,并提供该项研究所需的经费及物资条件,在科技处立项。经费进入学校计划财务处,协议(合同)原件由科技处存档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定期向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跨学院或部门的项目,存在问题由科技处协调。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保持科研的严肃性,科研计划一经决定,科研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就要认真执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无故拖延计划(合同或协议)的执行,违者要承担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

1.课题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课题组研究经费、科研工作量酬金、奖金等的使用和分配;

3)决定该课题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2.课题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负责课题的提出、总体设计、主持课题的工作并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2)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提交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及其它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4)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5)对课题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6)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启动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工作调动等)不能完成本项目研究工作,应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若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并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所完成的成果、论文、专著、报告及有关资料,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或鉴定的方式。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六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或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停止课题组的经费开支及停止下一期经费的拨款。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因出国或其它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

5.违反有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期按要求执行课题计划的,给予批评。对于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冻结并追回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罚。

第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负责或参加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组均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有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及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报告),学术交流及人才培养等情况;

3.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科技处及计划财务处。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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