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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0

附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 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资金来源为政府机关、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需符合项目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主要用于承接和完成项目需要的各项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合理、真实地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含管理费和税费)。合同中有约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办公费、文献检索费、版面费、印刷排版费、资料打印费及复印费、专业通信费、场地租赁费(含办公场地、实验室及试验场地租赁费等)、科研仪器设备租赁与维护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和项目相关的费用。

(二)材料费:消耗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租赁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

(四)差旅费: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到职务和职称级别的限制,但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住宿标准不可超过《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省市有关文件的标准上限。

自驾私车开展科研活动的,执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研经费自驾私车省内公务出行交通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五)外协费:指委托给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到经费的 50。

(六)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费用的开支。

(七)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编制外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可从劳务费中开支,工资性支出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绩效: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剩余经费可全部以绩效工资的方式奖励给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且支出的绩效工资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

(九)招待费:与项目相关的接待、招待费用。招待费的使用须严格控制,其手续须符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招待费列支不得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10。

(十)管理费: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学校按照项目到校经费的 5提取管理费(其中 1转拨该项目所在学院作科研发展基金)。为了支持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个人单个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超过 40 万元的,4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3收取管理费,人文社科类个人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当年到校经费超过 15 万元的,15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3收取管理费;单个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 15 

元,单个人文类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元。

第五条 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情况下,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的总额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 70。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与设计类等项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的总额比例不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 80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与项目委托单位约定预算开支范围和比例的,预算调整报项目委托单位审批。未与项目委托单位约定预算开支范围和比例 的,预算调整报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为横向到校经费开具发票或其它收款凭证。若需要开具发票的,计划财务处依项目合作方的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预先代扣该发票的税款。根据有关规定,如需办理免税申请的,需在学校办理完成有关免税申请手续并获得免税批准以后开具发票。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和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试验试剂耗材、无形资产归属学校所有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产权归属委托方并应交付委托方的,不再纳入学校相应国有资产管理。由学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协作费须有相关预算,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协作单位及外拨经费额度。合同中未明确协作单位,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并经原委托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

第十条 合同经费到校后,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员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后即可领取。按本办法提取的人员费由获得人员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经费划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校内外转拨规定

(一)项目经费校内外转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办理。

(二)项目原合同没有约定协作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或本单位其它员工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科研院领导)名本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

称教师组成人专家组对项目外委必要性进行认定,并取得原合同委托方同意外委的书面材料的前提下,报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核,并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受委托的校外单位签订合同,方可转拨。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经费的转出规定。项目在研期间, 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审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外拨经费(含校内外转拨)均不计入二级学院科研及项目负责人到账经费年度目标考核完成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科研、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2017  12  31 日之前和 2020 日之后所有到账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科院科〔2017〕12 )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力资源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处 2020 年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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