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20年修订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19〕1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 2020 年)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8〕765 号),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高质量发展,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助推高水平理工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涵界定
佛山市下辖5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借助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佛科院”)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资源, 通过自主创办、引进或联合培育,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的企业,均应界定为佛科院培育的高企,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凡由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高层次引进人才(包括柔性引进人才、岭南教授)、聘用制博士或高建聘员等(上述5类归属为佛科院师生)独立创办或在企业持有股份,并成功孵化成为高企的企业;
2. 凡依托佛山全球创新技术应用转化中心、JN江南官方科技
园、佛山南洋研究院、佛山(云浮)氢能产业和新材料发展研究院、佛山中科协同创新研究院、佛山岭南文化研究院、华南科技创新战略发展研究院等学校承认的创新载体引进或创办,并成功培育成为高企(校内外企业)的企业;
3. 凡与我校在技术研发、项目申报、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方面有紧密产学研合作关系,并明确注明(或可提供关键证据链)属于佛科院孵化或培育的高企的企业;
4. 凡已通过高企认定,但期满需重新认定或复审的企业, 通过与学校在成果转化,技术、项目、平台等各方面的产学研合作,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高企的企业。
高企的培育范围必须符合201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8个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有效期内不具备高企资质的科技型企业。
二、奖励原则
1. 属性界定范围内的企业;
2. 符合高企培育的技术领域和对象;
3. 当年通过高企认定或通过高企重新认定的企业;
4. 体现学校师生在高企培育或认定中的贡献或作用,奖励额度依据学校师生或团队在企业占有股份比例或在高企培育和 认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及企业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
销售收入进行奖励,以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进行折算后
(注:横向到账经费为高企认定当年往前推至三年内的累计到账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6. 以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为依据衡量高企贡献的情况, 必须提供个人或团体参与高企培育的事实依据或关键证据链,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长期合作协议或证明、专家咨询、企业研发或管理能力提升等关键证据链,或与企业进行联合申报项 目,共建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组建创新团队等证明材料;
7. 对在高企培育中做出贡献的学校师生个人或团队不能重复奖励;对在高企培育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学院、全球新技术(华南)转移中心等学校二级部门或学校创新载体不能重复奖励;
8. 对高企培育成果或奖励师生个人或团队在二级部门的归属问题,由获奖个人或团体提出申请,并提供关键可靠的成果证明材料或证据链。
三、奖励标准
(一)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其独立创办或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占有股份,并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情况,根据其占有企业股权百分比例(计算公式:S=X%×5×50万元)和申报认定高企 时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进行奖励;
1.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2000 万元(含)的
企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2.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2 亿元
(含)的企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3.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
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二)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其独立创办或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占有股份,并在当年通过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的情况, 根据其占有企业股权百分比例(S=X%×5×25万元)和申报认定高企时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进行奖励;
1.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2000 万元(含)的
企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2.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2 亿元
(含)的企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
3. 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
予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奖励。
(三)对由多个师生个人或团队共同参股培育同一家高企且占股比例累计超过20 的情况,依据对同一家高企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原则,根据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四)对于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其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不占股份的情况,根据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高企培育和认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以师生个人或团队的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折算后进行奖励,横向到账经费为高企认定当年往前推至三年内的累计到账总金额。
1. 对当年通过高企认定的情况,按照实际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额度的15 给予参与师生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 对当年通过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的情况,按照实际横向科研经费到账额度10 给予参与师生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于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既不占股份,也无横向科研经费到账,但与企业有其它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情况,对当年通过高企认定和重新认定参与师生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1.0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六)对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其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同时占有股份、横向经费到账或其它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情况,体现师生个人或团队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到账经费、实际合作等方面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参与贡献的师生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
(七)对依托佛山全球创新技术应用转化中心、佛山南洋研究院、大学科技园、各高端产业研究院等学校承认的创新载体或孵化器,通过独立创办、引进或培育成为高企的情况;
1. 对当年每新认定15家以上、10家以上和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分别给予该单个创新载体或孵化器最高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 对当年通过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15家以上、10家以上和5 家以上的情况,分别给予该单个创新载体或孵化器最高25万元、1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高企培育组织和动员中发挥重要贡献的学校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根据学院当年通过高企认定的总数量进行奖励;
1. 单个学院当年完成高企认定30家以上、20家以上和10家以上高企的情况,分别给予该学院最高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 对当年通过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30家以上、20家以上和
10家以上高企的情况,分别给予该学院最高25万元、10万元和2.5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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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在高企培育组织和动员中发挥重要贡献的学校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所获得的集体奖励不能高于所在部门个人所获奖励的总和。
四、附则
本办法从正式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办法》佛科院科〔2017〕3 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处所有。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科技处 2020 年 6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