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提高研究生的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选拔,坚持“高水平导师优先”、“高素质生源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考核。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考核。
二、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1.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学校纪委书记。
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相关二级学院院长。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监督检查招生的全过程;对招生工作结果作最终决策;对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位点依托学院负责人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应包括学科或学术方向带头人、导师代表等。
工作职责:完成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负责组建本学位点的复试专家小组,全面组织本学位点的复试、录取工作。
3.研究生处
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负责实施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研究生招生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2)编制我校招生专业目录。
3)根据各学位点上报的招生计划编制我校招生计划提交到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4)校内外研究生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5)招生中各类报表的统计及上报。
6)自命题科目的命题、阅卷组织工作,试题的寄送、保管工作。
7)全面统筹各学位点考生复试、录取工作。
8)组织安排新生入学。
三、招生计划与招生宣传
1.招生计划。各学位点依托学院预报学位点招生计划数,研究生处根据各学位点上报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学位点近三年录取情况、研究方向、师资力量、实验条件、教学设备、就业状况及学院导师培养能力的综合状况等编制我校的招生计划并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后,由研究生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本年度的招生名额下达之后,由研究生处将招生名额下达给学院。若国家调整了我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研究生处将对各学位点的招生名额进行重新调整并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2.招生宣传。研究生处、各学位点必须认真学习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准确理解和掌握我校制定的各种规定和优惠政策,在进行招生宣传时严禁虚假、误导性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学位点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
四、命题和阅卷
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必须严格遵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附件1)。自命题科目试题的阅卷必须遵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要求》(附件2)的相关规定。
五、复试与录取
1.复试分数线。研究生处按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根据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复试比例,划定各学位点的复试分数线并公布学校复试办法,由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2.复试实施。各学位点根据学校复试办法负责制订本学位点复试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生处审定后实施,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积极组织调剂考生参加复试,复试名单由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3.关于破格复试。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考生提出申请,各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符合条件考生名单报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4.各学位点提出拟录取名单,加盖学位点依托二级学院公章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省招生办公室复核及教育部批准。
六、违规处理
1.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研究生处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3.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4.招生工作中,严禁我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5.在招生过程中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信息公开
以下信息须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佛科院〔2014〕112号)文进行公开。
1.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各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2.复试录取办法,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3.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八、招生工作进程表与操作规范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与操作规范》是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与操作规范》可每年修订一次,由研究生处根据上一年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执行。
十、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