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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佛科院研[2017]25号)

关于印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相关学院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792

 

附件: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客观、公正地处理研究生违规、违纪行为,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研究生的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应该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处理研究生的申诉。

第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监察处。

第七条  申述人应提交的相关申诉材料:

(一)学校发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复印件;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的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通信地址;

(四)本人签名的研究生申述申请书。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要求本人签收。若本人不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按申诉书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听证的,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与者;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读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与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进行笔录,并与听证主持人和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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