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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点:

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佛科院研[2015]6号)、《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佛科院研[2016]6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型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工作

1.制定各学位点校内导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各学位点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附件1《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2)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学位点《硕士生校内导师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结合本学位点的具体实际,细化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于912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学院,电子版发至298056005@qq.com。

特别提示:依据补充规定,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聘用硕士生导师岗位,除满足其他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其他成果业绩要求在原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各学位点制定的实施细则需明确提出。

2.各学位点组织实施导师聘用工作

各学位点向研究生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后即启动硕士生校内导师聘用工作。聘用程序为:

   1各学位点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聘用申请(各学位点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申请)。

   2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会核实申请人聘用资料是否符合聘用条件,择优选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拟聘用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9日下午下班前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上报研究生学院,电子版发至298056005@qq.com。

   3)研究生学院审核各学位点拟聘用导师岗位名单后,结合各学位点组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结果,将最终的导师聘用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工作

根据《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导师遴选聘用工作由学校聘请第三方完成,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位点组织拟申请人(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胜任导师岗位的优秀博士等符合各专业学位教指委规定的导师条件的人员向本学位点提交《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支撑材料。

2.各学位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支撑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2日下午下班前申请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上报研究生学院,电子版发至298056005@qq.com。

3.研究生学院聘请专家进行评审,遴选出具备上岗资格的拟聘人选名单后,结合各学位点组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结果,将最终的导师聘用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公布。

 

 附件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用与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3: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内导师岗位聘用申请表

 

                                    研究生学院

                                  2016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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