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2〕342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专业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读研期间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在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取得良好业绩者优先考虑。以上成果署名单位须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新入学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主要参考入学成绩以及入校后表现,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第六条 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其科研成果须为获国家奖学金后取得的新成果。
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评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延期毕业者;
5.当年度休学学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人员、 研究生代表为成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学院(研究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 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推荐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荐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学科、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推荐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选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如学生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款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推荐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