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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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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条  学校招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学历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五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本单位按教育部的规定自行组织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本单位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

统一考生中部分考生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有拟接受院校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学校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验证、准确地上传教育部招生网站;

(六)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解决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一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四章    报  名

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且符合学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人员;

5.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四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生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复试并被接受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方法由教育局公布。报名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报考点是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并公布的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报考点之一,考生可就近选择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作为报考点。

第十七条  考生报考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网上报名结束后,在教育部要求时间内,履行现场报名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八条  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九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发布。

第二十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三条  初试地点为考生报名时选择的报考点统一安排的考场。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拟录取的考生均应进行复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复试工作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及当年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完成。

第二十七条  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对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结束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学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调  剂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处理考生的调剂志愿,制定本校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调剂志愿在教育部确定复试分数线后填报。

第三十三条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当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调剂复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及时发布生源余缺信息;(2)符合最低复试成绩要求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志愿;(3)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遴选出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复试;(4)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复试,并将复试结果最迟在5月15日前通知考生;(5)学校向第一志愿单位发函调考生档案。

八章    录  取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拟录取名单必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查。

第三十七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生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四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法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