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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08号)及粤教贷200724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等证明材料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并由当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县(区)三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事实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资助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助学委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资格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县(区)三级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说明并加盖公章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需选取能反映学生与家庭及其所在地域经济情况的代表性参数构建量化指标,即参照学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学生经济资源指标、人力资源指标、自然资源指标、社会资源指标、特殊性指标、物质资源指标、文化与道德资源指标等进行量化评分,以此评估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其是否具备资助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低保临界困难和低保等五个档次,由当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县(区)三级民政部门出示认定证明。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每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格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资助资格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县(区)三级民政部门加具意见及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年上半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并负责收集《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对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资格的各种量化指标予以评分,并把参与认定同学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资格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助学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档案库,做好对这些学生在校期间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助学办公室会根据审核结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和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获得资助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抽查比例不低于困难学生人数的30%),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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