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推动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评对象:学校正式发文批准建制的本科教学实验室。
第二条 考评内容:主要涉及各实验室(中心)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队伍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效益、环境安全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 考评时段:按自然年段进行,立项及成果材料等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学生人数按年末数计算。根据各项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年度检查、学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
第四条 考评依据: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指标体系(2018版)(见附件)。
第五条 考评方法: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或专家组进行。具体程序为:实验室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支撑材料(详见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学校组织专家根据自评材料、学期初检查和随机检查、现场考察情况等综合评分。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实行实验室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则该年度考评分数为“零”。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各学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验室工作部分得分的依据,学院得分纳入“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年度考评排名前三的实验室,将在校级重点实验室评审时获得一定的分值奖励。
第八条 凡在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实验室,一经查实,其年度考评为全校最后一名,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全校考评排名最后的实验室提出黄牌警告,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者,撤销该实验室建制。
第十条 没有实验室的学院,其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验室工作按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验室工作年度考评实施办法》(佛科院设备〔2017〕12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