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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院设备〔2017〕6号《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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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512号)进行修订为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权下放到学院(含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研究所),实行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的划分标准如下:

1. 低值品:低值品是指单价在2001000 (不含1000)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非易耗、易损物品,如各种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模型等。

2.易耗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易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含激光管)、光纤、电线、元件、零配件、刀具、实验用动物、实验用植物等。

3.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第三章  教学低值品的管理

第四条  新购实验室低值品,必须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分类实物验收,验收后持验收单及相关负责人签名的发票到计财处报账。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部件不单独建账,在原设备账上进行增值处理。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低值品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多人分管的,应建立分管的低值品账,各自按规定做好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国内进修、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等情况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以使其保持账、物相符。每年年末须核对一次账物相符情况,并将增减变动统计表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低值品使用范围不离开校园。如有特殊需要需借离实验室使用的,应经过实验室主任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八条  实验室低值品的校内调拨,要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校外调拨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低值品的丢失、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同时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低值品损坏、丢失赔偿申请表》,由当事人写明原因,经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核实情况后界定责任,通用类设备按5年、专用类设备按10年计算摊销落实赔偿或免责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低值品的报废,每学期初由管理人员汇总填写《低值品报废鉴定表》,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由学院邀请三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组织报废技术鉴定,并移交鉴定表至设备处销账,报废的低值品由学校集中统一处理。

 

第四章  教学易耗品及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易耗品及材料的验收。新购实验室易耗品及材料,必须在《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分类实物验收,验收后持验收单及相关负责人签名的发票到计财处报账。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科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对易耗品及材料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年经费预算编制购买计划,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或实验室集中进行采购或组织订货。

第十三条  实行易耗品及材料集中采购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并落实易耗品及材料的领用制度,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严格落实领用登记制。

第十四条  根据易耗品及材料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对于批量小的一般物品适当简化管理手续;对于稀缺、剧毒物或批量金额大的物品,应严格实行审批、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应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科研经费采购并使用于科研的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其划分标准同第三条,可填写纸质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验收单》进行实物验收,验收后持验收单及相关负责人签名的发票到计财处报账。科研用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的管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不纳入教学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的管理范围。

 

第六章  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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