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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关于印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科院设备〔2021〕4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科厅〔20154号)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佛科院设备〔20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除涉密等特殊要求以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为3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对外开放共享;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如属于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也应列入开放共享,其他仪器设备自愿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公共平台等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测试服务,用于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的行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遵循“开放共享为常态,不开放共享为特例”的原则。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除教学以外实行收费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由实体公共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公共平台分为校级公共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和二级单位的院级公共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两个级别。所有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接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进行运行管理。

第五条 校级平台是由学校或上级机构面向公共平台配置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校级平台的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统筹配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筹备建设,独立运行管理。校级平台人员按实验技术人员管理,绩效参照教辅单位专技岗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岗位职责并进行绩效考核。院级平台是由学校(或学院)预算经费面向特定学科建设等购置或由上级机构批准专项经费购置的、具备开放共享服务功能的各类仪器设备及资源组合体。院级平台由二级单位负责建设与运行管理,学校将在场地、人员、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经费来源部门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项目申购前论证,落实场地和仪器管理人员,强化查重评议,并将开放共享方案纳入建设和购置计划。并对项目中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施年度绩效检查,对于分配的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出现闲置浪费的,追究经费来源部门的责任。仪器设备到货验收通过后,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接入学校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系统。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大型仪器所属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规划与管理指导;

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

(二)二级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所辖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领导、配置专兼职仪器管理人员(兼职仪器管理人员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一天),负责本单位院级平台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的全校培训,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拟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按学年度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核。

(三)科技处负责审核学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考核等。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结算及分配管理,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等工作。

第八条 对外开放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在平台上完成信息更新、查询、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申请使用大型仪器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上进行网上预约,原则上不接受线下预约和付费。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上岗准入要求。凡申请自行操作使用可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用户,在使用前,必须熟悉和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安全等规章制度;必须熟悉和掌握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在未能熟练掌握该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之前,必须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相关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情况。

 

第三章 收费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收取测试服务费,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科学定价、明码标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流程。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并参考市场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拟定各台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草案,经各大型仪器所属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校内价格和院内价格。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或院内师生服务按校内或院内价格收取。

    科研课题组(团队)使用个人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收费对本课题组实行优惠或减免。如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用科研经费购置,对该课题组免收测试服务费;如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部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则相应地按投入经费的比例免收其测试服务费。

第十四条 收费价格制定。校外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一)设备维护、维修费;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为试剂、气体和易耗实验材料等,包括开机费);

(四)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五)税费及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按第十二条执行。开放服务主体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改变费用标准和优惠比例,更不允许随意涨价。

第四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二级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校内收入部分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内服务收入”专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校外收入部分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外服务收入”专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校内、外用户实际使用的测试费进行结算。

校内用户通过结算单方式转账结算,不开具收费票据;校外用户通过转账的方式结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一)服务收入的校内收入部分,学校提取10%后返还二级单位统筹,用于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包括水、电、气、房屋资源占用、实验耗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等。

(二)服务收入的校外收入部分,学校提取10%后返还二级单位统筹。其使用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规定管理执行,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学生和外聘人员的劳酬、机组人员绩效等。机组人员绩效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操作人员工作量、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果和用户评价为基础的计算规则,进行发放。其中用于劳酬、绩效等人员的支出不能超过总收入的30%

(三)学校提取的收入部分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基金,用于开放共享服务考核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于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的网上运行记录、收费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收集的基础数据,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二级单位,学校将在服务收入提成、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和实验技术人员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对于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且使用效率低、专管共用(开放)差的二级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使用效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调配,并减少或暂停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接受学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于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核实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214

附件:

国家科技部统管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 透射(扫描)式电子显微镜

2. 电子探针

3. 离子探针

4. 质谱仪

5. 各种联用仪

6. X光荧光光谱仪

7. X射线衍射仪

8. 红外分光光度计

9. 紫外分光光度计

1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 光电直读光谱仪

12.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 荧光分光光度计

14. 核磁共振波谱仪

15. 气相色谱仪(层析仪)

16. 顺磁共振波谱仪

17. 液相色谱仪

18. 氨基酸分析仪

19. 电子能谱仪

20. 差热天平

21. 差热分析仪

22. 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 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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