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和佛山市委市政府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战略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全面推我院高建工作指标任务,围绕学院十三五规划及广东省材料学特色重点学科的建设要求,按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建设项目经费使用计划(2016)》,推进我校新材料新能源工科领域的学科建设,提升我院相关学科的科研实力水平,特设立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创新项目,并根据《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水平理工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我院的科研实力和学科建设水平。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成果培育项目。其中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要用于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预研,目标是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成果培育项目主要用于开展成果转化,主要目标是推进我院成果的应用转化推广,培育省级以上成果及市级以上奖励。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创新项目项目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所有支出应符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学院负责本项目的立项和结项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
第五条 资助额度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
第六条 评审与立项 按照负责人填写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报表》,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应用基础项目结项审批表》,连同成果有关资料复印件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学院申请结项。
第三章 成果培育项目管理
第八条 资助额度 成果培育项目的资助额度为5万元/项。
第九条 评审与立项 按照负责人填写的《成果培育项目申报表》,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成果培育项目结项审批表》,连同成果有关资料复印件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学院申请结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