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文件
材能学院学﹝2017﹞1号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学生学术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用)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技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为建设高水平理工大学作出贡献,学院校设立“学生学术基金”(以下简称“学术基金”)。为保证该项基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基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用于资助学生科技学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学术基金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术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工办老师、系领导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领导学院大学生科技学术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审查学术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二)学术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团委书记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学术基金的开展。
(三)学院成立学术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结题验收。
(四)学院相应成立学生学术基金工作小组,由学院科研副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学术基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初选、项目进展情况跟踪、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学术基金旨在培育一批有理论创意、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学生科技学术研究,支持学生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以及培育优秀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省及以上大学生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为目标。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资助范围
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两类。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本类项目申报人限为本科生。
(二)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主要是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受资助项目为学生独立完成的项目(即其主要构思、设计或制作由学生独立进行,教师作适当指导)。鼓励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学生科技学术创新团队,但项目组成员前3名必须为本院学生且至少必须包括大1-3各个年级的学生。
(二)学生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负责人限报1个项目,可参与不超过2个项目的申报(含主持或参与);教师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4个。
(四)学生自由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出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立项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结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结题时间次年6月。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申报人或团队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学生学术基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指导老师填写意见后提交所在系初审。
2. 学院学生学术基金工作小组对申请项目资助的必要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其研究条件、时间等提出书面意见。
3. 由学院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立项。
第九条 结项
(一)项目结项要求
1.项目完成时间为1年,立项项目应如期完成项目。申请结项项目需填写《结项申报表》一式一份,连同研究成果提交学院团委。学院团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表及研究成果进行结项审核。
2.立项项目因不可控因素不能如期完成,需提交《延缓结题申请表》,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结题,时间不超过4个月。
3.项目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利、获校级及以上科技竞赛奖励等,且均需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作为第一单位。若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可直接结项:
1.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要求至少发表(或者接收)1篇学术论文(作者排名要求:1.Sci收录杂志的排名前五;2.中文核心期刊的排名前三;3.一般期刊排名第一);科技发明制作要求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作者排名要求:1.Sci收录杂志的排名前五;2.中文核心期刊的排名前三;3.一般期刊排名第一)或申请1项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人排名要求:1.实用新型专利的排名第一;2.发明专利的排名前三)。
2.各立项项目必须申请参加校级“挑战杯”竞赛,若获得校级“挑战杯”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者获得由共青团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竞赛奖项等同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四章 资助金额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资助金额及项目数(本项目数只是参考,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弹性调整)
类别
|
金额(元)
|
项目数
|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
4000
|
20
|
科技发明制作
|
6000
|
20
|
第十一条 受资助项目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业务、差旅会议、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专家咨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支出,同时要求差旅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只能通过有效发票报销,报销要求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要求和学院签订立项协议书和廉政风险责任书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以及不能按期、按要求结题的,将被取消相应的资助经费,已报销资助经费的,将追回报销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学术基金,并进行全院通报。项目指导老师在下一年的学术基金申报中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六章 项目成果归属
第十六条 凡学生学术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7年6月12日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