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文件
材能学院﹝2017﹞19号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建设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推进我院专业建设和提高教学水平,现依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水平理工科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科院〔2016〕46号)、《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佛科院教〔2016〕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培育教学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在职人员使用高建经费实施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相关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若有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项目时间,需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及院务会议同意。
第四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应严格遵照上级文件规定及本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此不相关的开支。
第二章 项目资助范围
第五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和管理,供在职人员开展学科建设与各项教学工作使用。
第六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教材出版;
(二)发表教研论文版面费;
(三)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等课程建设的培育;
(四)卓越工程师等项目的培育;
(五)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建设等平台的培育;
(六)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培育。
(七) 其他教研与教改项目、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培育;
(八)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调研和咨询等所需要的费用。
(九)其他与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相关、符合“佛科院〔2016〕46号”、“佛科院教〔2016〕34号”文件使用范围的支出。
表1 各类型培育项目资助金额及结题条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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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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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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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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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及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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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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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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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出版及专家评审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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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主编,全额资助;
2.作为合作单位副主编,视情况部分资助;
3.以教材印刷出版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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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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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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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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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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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论文刊印或出版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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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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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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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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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项目(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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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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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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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项目获批可获50%资助;结题后资助剩余金额。
2.结题条件:
(1)如果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可以结题;
(2)如果没有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则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育项目分别需要发表1、2和3篇教研论文作为结题条件,或者以一项其他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奖项作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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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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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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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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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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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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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卓越工程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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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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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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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由申请项目,学院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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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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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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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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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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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项目获批可获50%资助;结题后资助剩余金额。
2.教育部的协同育人平台按省级对待;
3.结题条件:
(1)如果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可以结题;
(2)如果没有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则每个平台/基地完成5人/年的学生实习安排才能结题,或者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育项目分别需要发表1、2和3篇教研论文作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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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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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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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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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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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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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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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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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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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项目获批可获50%资助;结题后资助剩余金额。
2.结题条件:
(1)如果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可以结题;
(2)如果没有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则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育项目分别需要发表1、2和3篇教研论文作为结题条件,或者以一项其他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奖项作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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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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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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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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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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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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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研与教改项目(创新强校工程、省质量工程、新工科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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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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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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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项目获批可获50%资助;结题后资助剩余金额。
2.结题条件:
(1)如果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可以结题;
(2)如果没有获得培育的相应级别项目资助,则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培育项目分别需要发表1、2和3篇教研论文作为结题条件,或者以一项其他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奖项作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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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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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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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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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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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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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践教学相关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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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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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由申请项目,学院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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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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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仿真实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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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经费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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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成虚拟仿真项目为结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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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每一级别结题后才能申请高一级别项目;2.校级培育项目获批后必须申请校级项目,依此类推;3.资助金额由第一负责人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及结题
第七条 我院在职人员提交相应的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社会或经济效益、成果产出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评审流程依次包括形式审查–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学院审核),最后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可立项获得经费支持。
第八条 限项要求:同一类项目,每次只能申请(或在研)一项,不同类的不限;每类项目有在研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
第九条 获资助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结题报告书及项目产出成果(详见附件申报表格1-7),经专家组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合格,院务会议确认,则可获得结项。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建设、教学成果奖、工程教育专业国际认证、卓越工程师等项目类型需进行项目答辩。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规范要求及其结余处理等严格遵照《高水平理工科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改革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书中对项目经费使用作出具体的预算安排,由学院审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有成效、出成果的良好目标。
第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教材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10%)、网页建设费、试剂材料费、检测费、其他耗材等。
报销费用的发票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主管副院长审核,再经执行院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导向,以责任承担为原则。凡不按政策规定或不负责任使用经费,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材能学院[2017]9号》同时废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20日
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