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助出版教材规定
日期:2023-10-25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助出版教材规定
(1999年5月制订,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
佛科院教〔2018〕8号
高等学校教材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反映,教材建设工作是高校教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校教材建设,鼓励我校教师编写优秀教材和优秀辅助教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对我校推荐出版的教材给予教材出版费用的部分资助。
第二条 申请资助出版教材的条件
(一)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课程所使用、在学校发布当年度资助出版教材通知之后拟出版获再版的教材,不包括各类习题册、练习册和图册等教辅资料;
(二)申请资助出版的教材包括纸质教材、数字化电子教材等;
(三)必须是我校教师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教材,教材出现多名主编的按副主编资助;
(四)必须是经过教学使用阶段,在我校至少使用了两届及以上的讲义;
(五)必须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地方特色,教学内容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教材建设契合课程体系改革需要。
第三条 资助出版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出版教材者,须填写《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材出版资助审核表》,同时,提交讲义原稿及使用课程的教学大纲各一份;
(二)每年四月前为申请资助出版的时间,届时教务处发布通知,学院组织遴选推荐。申请材料经系及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加具意见,送教务处教研(教材)科;
(三)每年的五月前,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全校报送的推荐出版的教材进行审稿论证。论证结果经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给予资助出版。审批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资助出版协议签订
(一)资助出版教材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教务处)签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资助教师出版教材协议书》;
(二)协议书内应注明资助金额、拟出版期限(年份)等内容。一般情况下,教材应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出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不再履行资助协议。
第五条 资助经费
(一)资助经费来源。由教务处从每年度的教学运行费中安排支出。
(二)资助标准:
1.原则上,一般教材按主编每部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助;省级单位(含同级各教材建设委员会、高等教育协会)规划立项、或获奖教材按每部2万元资助;国家、部委级(含同级各教材建设委员会、高等教育协会)规划立项、或获奖教材按每部3万元资助。副主编按资助主编标准的50%予以资助。
2.已经获得过学校教材出版资助,又重新申请再版的教材,按同类同级标准的50%资助。
3.优秀教材建设资助经费追加增量原则。
一是,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教材,教育部本科规划教材等建设需要的,可在资助标准的基础给予增量资助;二是,对接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数字化电子教材建设,对经学校批准为数字化电子教材,可在资助标准基础给予增量资助。
4.一般情况下,资助经费增量的追加对象为我校教师为主编人的教材(不含多位主编)。具体金额、申请依据和开支计划由主编在申请资助经费时按照教材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经教务处提交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费支出
(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材出版费,部分可用于编写教材所需的文印、编辑、图表制作(或引用)或版权等的费用,以及教材编审会的差旅费;数字化电子教材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微课、网站等电子化教材资源建设开支。
(二)教材出版后,编者向教务处交一本资助教材作样书,数字化教材的还应提供链接网址、电子教材光盘等材料;交回出版教材协议书原件,凭发票办理资助费报销。发票应有受资助教师本人、二级学院领导签名,经教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报账。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佛科院教〔2006〕11号文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