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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分级教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25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公共基础课程分级教学管理办法

(2013年制订,2017年3月第一次修订)

佛科院教〔2018〕9号

 

第一条  为了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分级教学适用于我校开设的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是根据学生实际水平情况,将学生分等级进行施教,即提高班和普通班。

第三条  拟实施课程分级教学试点学院应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前制定好详细课程分级教学实施方案,并报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学生遴选、分班由课程分级教学试点学院负责,各试点学院应根据相关课程的高考成绩,同时也可以通过增加面试或其它的考核形式对学生进行遴选。原则上,课程分级教学应从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始。

第五条  课程分级教学大纲由开课部门负责。开课部门在制定或修订提高班课程分级教学大纲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课程分级教学试点学院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课程分级教学的真正目的和实施效果。

第六条  开课部门负责分级教学课程的教学任务安排,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提高班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提高班学生的课程成绩按课程总评实际成绩乘以1.1,计算后四舍五入取整数输入,但最高分限定为100分;普通班学生的课程成绩按课程总评实际成绩输入。课程不及格学生参加原班级课程补考。

第八条  课程分级教学学生应实施动态的管理模式,提高班课程成绩排名倒数的学生转到普通班学习,同时从普通班中优选课程成绩好的学生进入提高班学习,具体实施方案由课程分级教学的试点学院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程分级教学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其它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