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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材供应管理规定

日期:2023-10-25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材供应管理规定

2009年制订,2017年3月第一次修订)

佛科院教〔2018〕10号

 

高等学校的教材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学生获得专业知识的主要源泉,也是教师教学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好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普教”)教材供应工作,更好地为师生服务,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普教生所用的教材由教务处协调教材供应商进行征订,学校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教材供应商进行教材订购和供应,教材供应商直接面对学生进行供书和结算。

第二条  学校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投标与中标教材供应商签订《教材供应合同》,确定教材供应的细节及服务条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条  教师用书由教材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其他教材原则上不供应。

第四条  供应教材既要及时、准确,也要尽量避免浪费。

 

二、教材的预订

第五条  教材均由开课单位负责预订。开课单位在选用教材时应严把所选教材质量关,确保选用高质量的教材。教材选用预订实行“三级选用”制度,即:

1.第一级选用:任课教师在征订平台提出选用的教材,经教研室(系)集体讨论通过确定后,教师登陆教材征订平台指定教材,专业(系)负责人在征订平台对进行审批;

2.第二级选用:二级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专业(系)负责人在征订平台上审批的结果进行审定,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在征订平台对审定结果进行核对审批;

3.第三级选用: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教材选用预订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确定选用教材。对预订中出现的问题,可召集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大纲与实验教学大纲,认真检查核对本学院各专业在教材征订平台上预订教材情况,以保证教材全部征订,避免错订、漏订。

第七条  教材每年办理两次预订,每学期订下学期使用的教材。届时教务处发布具体征订通知,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登陆教材征订平台指定教材,经专业(系)负责人、学院领导、教务处审核后,从平台导出本学院教材使用计划汇总表报送教务处;逾期未报订的不保证教材供应,由此影响正常教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和把好意识形态安全关,教材供应由学校协调统管。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用合格的教材供应商办理订购和供应业务。凡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订购和供应的教材,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当事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校级限选课、任选课的教材在选课人数确定后予以征订,预订程序按第五条、第七条操作。

第十条  因出版、发行问题未能订到的教材,教材供应商应及时回告各学院(系),各学院(系)要积极协助尽早改选改订,以便教材供应商及时订购。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一门课程只订一种教材,不得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教材。

 

三、教材的采购

第十二条  普教生所用的教材由学校委托教材供应商统一订购,具体细节按《教材供应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的教材,各学院应在预订教材时向教务处教研(教材)科提供订购的联系方式,以便教材科联系订购。

 

四、讲义等的印刷

第十四条  凡经审批选用的自编讲义(包括补充教材,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书等),由编者(或任课老师)向学校印刷厂送印。编者应保证讲义内容符合课程教学要求,确保学生在上课前拿到质量合格的教材。

第十五条  自编讲义的字数一般控制在每学时4千字以内,插图应自行排版,要求图文清晰,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计量单位,并一律用A4纸电脑打印。各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要把好质量关,未达到要求者不应付印。

 

五、教材的发放

第十六条  教材每学期发放一次,开学初发当学期开出课程的教材。发放前,教材供应商制定各班级教材分发表(分发表应注明各班级所领用教材的目录和价格)。

第十七条  学生领用教材以班为单位,各班级学习委员(新生由老师指派负责人)到各校区领书点领取教材分发表,按分发表所列举的教材费用,收集全班的教材费,再组织4-6名同学到各领书点交款领书。

第十八条  学籍异动学生所需教材和校级选修课教材,由学生本人到教材供应商各发书点联系购买。

第十九条  教师领用教材直接到教材供应商各发书点领书。教师只领取所授课程的教材和配套参考书,不得领取其他课程的教材。如教材版本改变,可重新领用新教材。

 

六、教材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条  教材费由学生直接与招标后中标的教材供应商结算。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用书由招标后中标的教材供应商免费提供,不需交费。

 

七、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的教材供应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佛科院教〔2009〕16号文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