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日期:2023-10-25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汇聚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以行业、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来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与模式,推动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及新文科等专业建设,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发展的紧密对接与合作共赢,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下文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指由学校教师与政府、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展的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项目主要分为委托项目和合作项目,委托项目由政府、行业或企业委托学校牵头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由政府、企业或行业委托学院(教师)合作开展。
第三条 为推广产学协同育人的应用及示范作用,鼓励学校教师积极申报教育部和广东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佛山科学技 术学院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负责人应具 有项目相关的学习经历或教学背景,所申报项目应与本人的教学 方向相关或相近。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与分散申报。集中申报主要为委托项目,学校根据政府、行业或企业的委托,结合学校工作安排,集中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分散申报主要为合作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等要求,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实行“教师申报、二级学院核实审批、学校推荐” 的程序。
第七条 项目以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合作建设。二级学院要对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对违法违纪违规、有损学校利益、声誉等方面的合作内容要认真审查、坚决排除; 项目需要签署合作协议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学校在二级学院审批的基础上,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实施
第八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在结合政府、行业或产业需求的基础上,面向产学协同育人,围绕人才需求、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服务人才培养。
第九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根据研究内容与学校教学需求,分为教学改革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类别,按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位教师主持或参与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累计不超过 2 项,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此类新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不影响其报其他教学项目的申报限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级别的确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获教育部公布立项后,学校按以下办法确认和公布项目级别:
1.项目必须通过结题验收方可向学校申请认定项目级别;
2.学校按项目获得合作企业投入的累计到账资金(不含仪器 设备、教材、软件、网络课程等一切物资的资产折算统计,以下 同)额度多少,依据如下标准认定并公布项目级别:
(1)获合作政府、企业或行业投入资金不低于 5 万元(含 5万元)的项目, 认定为省(部)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获合作政府、企业或行业投入资金 1 万元以上,但不高于 5 万元(不含 5 万元)的项目,认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3.每年 6 月中旬和 12 月中旬,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教务处所发布通知的要求,决定是否申请认定项目级别。申请认定级别的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结题验收意见为“通过”的项目研究报告、项目验收登记表(含专家亲笔签名的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等验收材料;
(2)项目从立项时间起至申请认定级别截止日,合作政府、企业或行业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的累计到账资金总金额凭据。
第十二条 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日常管理 参照学校同类教学项目(如质量工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 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 展项目建设与研究。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其合作方资助的项目资金参照科技部横向课题经费合同样本,经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后,在教务处备案,并应在项目立项后 1 年内到达学校指定账户,超 时按自愿撤项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参照学校横向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支配使用合作企业到账资金,单项支出超 1 万元需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具体经费管理和使用暂参照《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佛科院科〔2018〕1 号) 进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建设目标任务,切实实施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所需要的附件,成果被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项目与委托(合作)方签订的合作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与相关委托(合作)方联合组织完成,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应于本办法公布之经教育部公布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