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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让广大教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校园和谐稳定,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和佛山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计算向工会缴纳的会费。会员会费由学校计财处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统一代收。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该经费项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一)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酬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

1)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余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按上级工会组织活动的通知或文件要求执行,学校不另行奖励;参加校工会开展的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按校工会组织活动的通知或文件要求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2)组织教职工开展校级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25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3)工会会员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和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并须当日往返,可开支交通费和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4)组织春节教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不超过500元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根据经费的实际情况,参照不设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5)组织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每人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每人不超过5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5.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生日生育、生病住院、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等慰问支出。逢年过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控制在当年学校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以内;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一定的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总额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和慰问品;会员或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不超过300元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二)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困难教职工帮扶等)。工会建立困难教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对会员本人或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教代会教职工福利与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界定确认,给予年度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帮扶慰问金。

(三)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含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专题调研、技能竞赛、女教职工工作、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开办阅览室等发生的支出。

4.其他业务费。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表彰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工会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设独立账户,委托学校计财处指定专职会计人员分户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校工会根据每年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和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后报佛山市教育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条 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定期向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校工会和各分工会每年要在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工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审批手续须齐全且实名发放和实名签收。

第十四条 每年工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余额转作经费结余,纳入下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佛科院工〔20131号)和《关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佛科院工字〔2015〕第2号)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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