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上新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原来的中国籍和外国籍的纳税人区分,改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以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天数来认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并经与税务部门确认,对我校非中国籍在职职工,受聘时间(签署工作协议中表明)不满183天的,按规定确认为非居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之后达到居民纳税人条件时,应当告知学校基础信息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在职职工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1.中国籍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由计财处按月进行代扣代缴。
2.我校外籍在职职工,居民(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境内停留已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和中国籍在职职工相同。
3.我校在职职工为非居民个人的,学校向其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目前计税方法相同)。
三、在职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此次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2019年1月1日起,我校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财处根据税务系统提供的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自其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4.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5.教职工本人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四、其他事项
1.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教职工可以下载手机APP完善个人信息,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2.请各位教职工抓紧时间填报,计财处将根据接收的信息在3月份进行补扣,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3. “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IOS系统手机专用APP下载
安卓手机专用APP下载
4.咨询电话
计划财务处综合科:82034416
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计划财务处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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