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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佛 山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佛财行〔201662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行〔201417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1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 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2015年起,省财政厅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要求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应当先到出差目的地的省(地区、州、市)财政部门网站查阅,确定当地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佛山市财政局

2016523


 

附件

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800

48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29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3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4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附注:各地标准如有变化以当地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佛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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